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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剛出爐的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下:(1)外國人未經許可既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作,自有別於我國勞工得自由工作及其 工作權 之法律保障(2)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明定其傭契約以定期為限,而未及於依其他各款所立勞動契約(3)就服法除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外國人外,其他外國人於我國境內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工作,無論其工作是否具有繼續性,均以經許可為限,其許可並均定有期限,與勞基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繼續性之工作應成立不定期契約,旨在保障勞動契約之存續,以維護勞工工作權之立法考量顯有不同(4)是就業 ...
  1. 其他人也問了

  2. 在過去有高院91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認為白領外勞與雇主間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但最近最高法院出現完全不同的見解其認縱白領外勞工作具有繼續性亦不當然成為不定期契約並且很具體的指出符合就服法第51條第1項四款者始得訂立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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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李明沅 個人認為在勞動三法修正上路後,要企業也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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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李明沅 這兩天新聞不斷地報導 部份工時勞工於假日出勤 ...

  3. 2019年1月3日 ·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所受聘的外國人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也就是說,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看護工作,以及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可以聯想為興建捷運所引進之外籍移工),進到台灣雇主場域後就走不了了。 除非雇主或看護一方死亡,或船舶無法繼續作業等情事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等例外情況發生(第59條第1項)。 那外國白領工作者呢?...

  4.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在臺得從事短期補習班技藝培訓教師工作自由藝術工作另外一般外國專業人士並具有我國政府公告各領域之特殊專長可申請認定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取得就業金卡或最長5年的聘僱許可取得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的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在臺居留達一定期間以上得申請工作許可。 提供以上對象申請資格規範、應備文件、申請表格等相關資訊。 ::: 搜尋. 瀏覽人次:1939700.

  5.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及第四類外國人應使用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辦理線上申辦。 若資料齊全,且雇主及外國人均符合所訂定的資格及條件,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7個工作日。

  6. 2010年2月26日 · 聘僱白領外勞 勞委會增訂雇主資格. 白領外勞申請工作需3年內無違法事由. 新修正白領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即日實施為因應公司法修正增列雇主聘僱白領外勞資格需具備設立滿1年以上最近1年或前3年平均之營業額達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或設立未滿1年公司實收資本額或國內營運資金應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 勞委會1月29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除第15條規定,聘僱外國籍駕駛員之雇主,應培訓本國籍駕駛員,其所聘僱外國籍駕駛員人數總和,不得超過自申請日起前7年內所自訓之本國籍駕駛員人數及該年度自訓本國籍駕駛員計畫人數總和之2.5倍,訂於民國104年1月29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於99年1月29日發佈日施行。

  7. 首頁. 常見問答. 列印內容.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Facebook]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line]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email] 因聘僱關係終止 (或終止履約)申請辦理解聘外國人應備文件?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更新日期. 109-08-31. 點閱人氣. 60666.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規定辦理解聘應備文件如下: 1. 申請書. 2. 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3. 居留證影本. 4. 勞雇雙方同意解約證明文件.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回首頁.

  8. 中央主管機關就國內經濟發展及就業市場情勢評估勞動供需狀況得公告雇主聘僱前條第一類外國人之數額比例及辦理國內招募之工作類別。 第 4 條. 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前項視為工作許可之期限,最長為一年。 第 5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留期間在三十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 一、從事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 二、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工作。 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受大專以上校院、各級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邀請之知名優秀專業人士,並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演講或技術指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