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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教化受刑人,協助其復歸社會生活,爰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
- 監獄行刑,乃國家對於犯罪人執行刑罰之主要方式之一。 刑罰之目的,雖有絕對理論 及相對理論之不同學說,但以現今綜合理論觀之,監獄行刑除了公正應報及一般預防 目的外,主要在於矯正、教化受刑人,協助其復歸社會生活,爰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
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10327&Law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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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之目的,雖有絕對理論 及相對理論之不同學說,但以現今綜合理論觀之,監獄行刑除了公正應報及一般預防 目的外,主要在於矯正、教化受刑人,協助其復歸社會生活,爰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
本次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之修正,對矯正機關及收容人影響至鉅,除讓我國矯正制度更加透明及完備外,更有助於受刑人人權之保障、矯正處遇之有效發揮及復歸社會目的之達成,而具體貫徹我國人權立國的宗旨,並實踐民眾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 一、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於二個月內不依其請求 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監獄係透過剝奪受刑人之自由使其與社會隔離,以達應報、嚇阻、防衛社會及教化矯正,降低再犯之功能。. 我國自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十九日由國民政府制定並公布監獄行刑法( 以下簡稱本法)全文九十八條條文後,期間於四十三年 ...
監獄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受刑人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矯治處遇目的之必要限度。 監獄對受刑人不得因人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立場、國籍、種族、社會階級、財產、出生、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而有歧視。
一、受刑人係發信者,監獄應敘明理由,退還受刑人保管或要求其修改後再行寄發,如拒絕修改,監獄得逕予刪除後寄發。 二、受刑人係受信者,監獄應敘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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