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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

      • 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 置委員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但僱用勞工人數二人以下者,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在一百人以上者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九人。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24&FL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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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 置委員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3. 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 置委員三人至十五人, 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 三分之二。

  4. ﹝1﹞ 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 置委員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5. 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 置委員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6. 2024年7月30日 · 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該決議方視為有效。 第十一條:勞工退休時,應人事、會計依照勞工退休辦法規定,核計退休給付金額, 經負責人核定後,並由本會正副主任委員簽署,始得支付之。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成立監督委員會後,應即將成立日期及委員職員名冊報請當地主 管機關備查,委員職員有異動時亦同。 第十三條:監督委員會未盡監督責任或處理失當時,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改善或改 組。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會請章蓋監督委員.

  7. 備註:1.監督委員會委員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3 人15 共同組成【含主任委員、副主 任委員、委員,總委員數以奇數為宜(不含後補委員)】,其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 3

  8. 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 置委員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但僱用勞工人數二人以下者,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在一百人以上者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九人。 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 第4條. 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由公會推選,未成立公會者由勞工直接選舉之,並得推選候補委員。 第5條. 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第6條. 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雇主就雇主代表中指派,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由勞工代表互選之,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