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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視器應該安裝合適的地方,通常是與工作有關的區域。 在安裝監視器時,應該注意不要侵犯員工的私人領域,如休息室、更衣室等。 所有監控行為應該是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且必須與蒐集的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2. 2015年1月4日 · 裝設監視器需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的要件,例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是有公共利益等理由,若雇主回覆「因為有多餘的監視器,有效利用資源」則不合法,若雇主經工會再次詢問仍無法提出與相當的理由,則可以證明監視器之裝設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 ...

  3. 裝設監視器需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的要件,例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是有公共利益等理由,若雇主回覆「因為有多餘的監視器,有效利用資源」則不合法,若雇主經工會再次詢問仍無法提出與相當的理由,則可以證明監視器之裝設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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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5年1月5日 · 裝設監視器需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的要件,例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是有公共利益等理由,若雇主回覆「因為有多餘的監視器,有效利用資源」則不合法,若雇主經工會再次詢問仍無法提出與相當的理由,則可以證明監視器之裝設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雇主從而不得裝設監視器。 若雇主表示是基於安全等理由而裝設,亦需注意本案中的裝設地點與時間亦有失當:首先,公司內的走道、討論室等空間,如使用規範上在休息時間可供員工用餐休息,則顯見非所有受監視之空間均與工作有關連,哪些時間與勞工執行業務有關且有裝設監視器之目的與必要? 雇主應予說明。 此外,上開空間亦開放員工於休息時間使用,而休息時間為員工之私人時間,雇主不得干涉,監視器監視時間亦未有區分,此處更有侵害員工私人領域之嫌。

  6. 原則上是可以的,但有法院判決指出,仍應符合三個要件: 1.目的之必要性-基於合法之業務目的。 2.方法之妥當性-讓接觸、使用及揭露資訊限制在足以達成目標之目的範圍內。 3.利益之比較衡量-使用最小之侵害手段達成業務上目標。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46號民事判決】 雇主在其有使用權之場所裝設監視錄影機,本為其利用其有使用權之財產;且雇主為保護其財產,自可採取相當之保護措施;再員工本負有遵守公司工作規則及於勤務時間對雇主應負專心業務之義務,不論勞雇間是否另有具體工作規則之制定,雇主為維持其企業秩序,解釋上自有權利對勞工提供勞務之情況加以監督權限。

  7. 2020年7月1日 ·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46號民事判決:「又雇主在其有使用權之場所裝設監視錄影機,本為其利用其有使用權之財產;且雇主為保護其財產,自可採取相當之保護措施;再員工本負有遵守公司工作規則及於勤務時間對雇主應負專心業務之義務,不論勞雇

  8. 2018年1月15日 · 【爭議經過與問題】 雇主會24小時監視勞工上班情況,甚至有一支監視器對準休息的座椅而非機台,而非防盜, 雇主在週末時,還不時拿手機監看公司情況。

  1. 監視器地點與時間是否適當?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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