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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十一、眷舍房地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情形特殊 急待處理,由各機關學校檢同合法現住人自願歸還之具結書(格式 如附件四),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第四點、第五點規

    •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 民國 92 年 12 月 10 日
    • 院授人住字第0980303888號函
  2. 眷舍房地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情形特殊急待處理,由各機關學校檢同合法現住人自願歸還之具結書(格式如附件四),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第四點、第五點規定報送執行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定現狀標售者,按現狀移交國有財產

  3. 一、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 。二、使用私有土地之國有眷舍房屋。前項現狀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其搬遷安置事宜,由得標人負責,國有 財產局不負騰空點交之責,合法現住人不得再申請公教人員輔購住宅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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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或其他可建築使用之國有眷舍房地,應由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督導各管理機關限期騰空收回,並由國有財產局積極 處理。

  6. 眷舍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原管理機關檢同合法現住人自願歸還政府 辦理現狀標售,並放棄公教人員輔購住宅及其他有關之任何請求絕無異 議之具結書(格式如附件二),按現狀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辦理現狀標 售: 一、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

  7. (四)現狀標售眷舍房地因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開發或標售,且 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或使用私有土地者,採現狀標售,惟眷舍合法 現住人之搬遷安置事宜,由得標人負責,不發給任何補助。

  8. ﹝1﹞ 眷舍房地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情形特殊急待處理,由各機關學校檢同合法現住人自願歸還之具結書(格式如附件四),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第四點、第五點規定報送執行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定現狀標售者,按現狀移交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