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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有關眷舍房地之處理,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人事行政局) 為主管機關。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 為執行機 關。其中眷舍房地之出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以下簡稱國有財產局) 為主管機關,依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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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3 條

      第 13 條 -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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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號查詢 -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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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革 -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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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眷舍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原管理機關負責收回騰空,點 ...

  2. 眷舍房地之出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有財產局),依 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本要點所稱合法現住人,應合於下列各款規定:

    •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 民國 92 年 12 月 10 日
    • 院授人住字第0980303888號函
  3. 本要點有關眷舍房地之處理,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督導機關;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為執行機關;中央各部會及相當層級以上之機關為主管機關眷舍房地出售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有財產局),依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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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辦法有關眷舍房地之處理,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人事行政局) 為 主管機關。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 為執行機關。其中眷舍房地之出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以下簡稱國有財產局) 為主管機關,依 國有財產法 有關規定處理。

  6. 眷舍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原管理機關負責收回騰空,點交國有財 產局辦理標售: 一、基地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商業區者。 二、原配住人因死亡而無遺眷續住、調職、轉任、辭職、解僱或解聘( 含不續僱、不續聘)、撤職或免職者。

  7. 本要點有關眷舍房地之處理,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督導機關;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為執行機關;中央各部會及相當層級以上之機關為主管機關

  8. ﹝1﹞ 本要點有關眷舍房地之處理,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督導機關;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為執行機關;中央各部會及相當層級以上之機關為主管機關。 ﹝2﹞ 眷舍房地出售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有財產局),依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