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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眷舍房地之出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有財產局),依 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本要點所稱合法現住人,應合於下列各款規定:

    •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 民國 92 年 12 月 10 日
    • 院授人住字第0980303888號函
  2. 眷舍房地處理收入,由國有財產局解繳國庫;其標售作業所需費用,九十七年度以出售價款總額千分之三點五計算,由國有財產局開立收據向執行機關結報,在該機關單位預算額度內列支,九十八年度起由國有財產局循預算程序辦理。

  3. 本辦法有關眷舍房地之處理,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人事行政局 ) 為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 為執行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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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 各機關學校管理之眷舍房地,依前點列冊層報行政院核定前,應先辦妥下列事項: (一)完成產權登記,並領得房地所有權狀。 但辦理建築物產權登記確有困難者,得免辦理登記。 (二)登記標示、坐落地號、面積與實地不符時,應先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辦理更正。 (三)有他項權利登記時,應先辦理塗銷登記。

  6. 本要點有關眷舍房地之處理,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督導機關;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為執行機關;中央各部會及相當層級以上之機關為主管機關

  7. 本辦法有關眷舍房地之處理,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人事行政局) 為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 為執行機關。 其中眷舍房地之出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以下簡稱國有財產局) 為主管機關,依 國有財產法 有關規定處理。

  8. 本辦法有關眷舍房地之處理,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行政 局)為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為執 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