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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行政院為強化國家資產管理,有效處理中央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 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以下簡稱眷舍房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有關眷舍房地處理,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督導機關;公務

    •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 民國 92 年 12 月 10 日
    • 院授人住字第0980303888號函
  2. 眷舍房地處理收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經由住宅貸款基金墊款或價購之眷舍房地,其處理所得,由國有財產 局扣除作業費用後,悉數撥交該基金循還運用。

  3. 眷舍房地處理收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經由住宅貸款基金墊款或價購之眷舍房地,其處理所得,由國有財產局扣除作業費用後,悉數撥交該基金循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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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各機關學校管理之眷舍房地,依前點列冊層報行政院核定前,應先辦妥下列事項: (一)完成產權登記,並領得房地所有權狀。 但辦理建築物產權登記確有困難者,得免辦理登記。 (二)登記標示、坐落地號、面積與實地不符時,應先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辦理更正。 (三)有他項權利登記時,應先辦理塗銷登記。 (四)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公共保留地、既成道路或須分段處理者,應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分筆登記。 (五)有占用或違建之情形時,應先行處理。 各機關學校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得請求中央或地方政府協助之。

  6. 眷舍房地處理收入,由國產局解繳國庫,循預算程序撥充住宅貸款基 金。 其處理所需直接費用,由國產局檢據向住福會結報,在住宅貸款

  7. ﹝1﹞ 各機關學校管理之眷舍房地,依前點列冊層報行政院核定前,應先辦妥下列事項: (一)完成產權登記,並領得房地所有權狀。 但辦理建築物產權登記確有困難者,得免辦理登記。 (二)登記標示、坐落地號、面積與實地不符時,應先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辦理更正。 (三)有他項權利登記時,應先辦理塗銷登記。

  8.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