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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的同意或核准
- 禁制區是指如果沒有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或核准,就不得從事集會遊行活動的特定地區及其週邊範圍 。 不過,「禁制區」並不是集會遊行法所正式規定的法定名詞,而是規定在內政部警政署所 發布 的 行政規則 ──警察機關辦理人民 申請 集會遊行作業規定的第4點之中 。 針對禁制區的集會遊行申請,雖然主管機關依照集會遊行法第6條 的規定予以同意或核准,但在實務的操作上,主管機關大多會在得到權責機關(構)或單位的管理人同意之後(通常是要求申請人除了申請場所或道路的使用同意文件之外,還必須取得上述機關(構)或單位管理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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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集會遊行法第四條規定為不許可之要件是什麼?
2018年12月7日 · 依照集會遊行法第11條 [1] 的規定,如果民眾(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所遞交的申請沒有具備以下其中一種情形時,主管機關就必須「許可」民眾所提出的集會遊行申請: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 集會遊行法 EN
-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既然集會遊行受到基本權的保障,國家應該提供相當的支援,如果要限制,也應該符合明確性跟比例原則。 釋憲的標的有哪些? 445號解釋的釋憲條文包括: 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室外集會、遊行除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11條: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特定情形外,應予許可。 第6條:規範集會遊行之禁制區。 第10條:限制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資格。 第9條第1項:原則應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例外2日。 第29條: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 首要問題:事前許可制是否合憲? 依照當時的集會遊行法第11條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2024年7月5日 ·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集會遊行之禁制區,係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 軍事設施之安全、維持對外交通之暢通;同法第十條規定限制集會、遊行 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資格;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時間、處 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為不許可
一、為統一各警察機關依據「集會遊行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人民申 請集會遊行案件,特訂定本規定。 二、室外集會、遊行應申請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
解釋文:.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 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 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 ...
集會、遊行之定義. (一) 綜合集會遊行法及內政部警政署函示 (內政部警政署七七警保字第六一五六七號函及七八警署保字第五一六一五號函)指出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共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如多數人為共同目的,聚集而持有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