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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應依規定於雇主或求職人申請書(表)加蓋機構圖章,並經負責人簽章及所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簽名。 第 35 條

  2.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源依據. 附屬法規.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English.

  3.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4.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應依規定於雇主或求職人 申請書(表)加蓋機構圖章,並經負責人簽章及所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簽 名。

  5.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 ...

  6. 第 4 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

  7.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十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二十日內彙整前項資料,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8. 2024年5月6日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辦理非營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就業服務臺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就字第1133501012A號令修正發布第3、4點條 文;並自即日生效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各分署為協助失業勞工就業

  9. 勞動部113年01月30日公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一、不符本法或本辦法之申請規定者。. 二、機構或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理)事或代表人曾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五條規定,受罰鍰處分、經檢察機關起訴或法院 ...

  10. 一、查對所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之各項申請文件。 二、依規定於雇主相關申請書簽名。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執行前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