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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租賃首長宿舍,以租賃首長為契約名義人,其租約簽訂、公證作業由 服務機關協助辦理。 第一項及前項公證費用由借用及租賃之首長負擔。 圖表附件: 附件 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借用申請單.odt. 六、市有首長宿舍第一次裝潢費、後續每年建物修繕費由其財產管理機關 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前項首長宿舍房地使用費依本府財政局與人事處簽訂之臺北市市有非 公用房地使用行政契約規定計收。 七、借用市有首長宿舍期間之保險、使用費、內部維管費、家具之維護及 更新等費用,由人事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 、大樓管理費或其他經常性消耗費用,由借用首長自行負擔。 但法令 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 租賃首長宿舍,以租賃首長為契約名義人,其租約簽訂、公證作業由服 務機關協助辦理。 第一項及前項公證費用由借用及租賃之首長負擔。

  3. (一)管理機關:指經管首長宿舍之各機關。 (二)出借機關:指出借首長宿舍予借用人之機關。 (三)承德首長宿舍:指國產署經管位於臺北市承德路,專供中央 機關、學校借用作為首長宿舍之國有房地。 (四)借用機關:指向國產署借用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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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首長宿舍之分配、管理,以安定首長生活,增進行政效率,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首長宿舍分類如下: (一)市有首長宿舍:指以本市市有房地建置之首長宿舍。. (二)租賃首長宿舍:指市有首長 ...

  6. 符合借用首長宿舍條件者,以雙方所得借用首長宿舍間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為 限,始得分別借用首長宿舍;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八、申請借用職務宿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7. (二)宿舍分配: 1.召開說明會議:首長宿舍基本介紹、說明首長宿舍借住經費分擔 原則、首長宿舍管理要點,以及首長宿舍分配作業方式。 2.公開抽籤:於說明會議後逕行抽籤分配: (1)本府府層級以上長官,得優先彈性調配。

  8. 二級機關無前項宿舍可供首長借用時,得敘明理由及經費來源等,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准租賃房舍作為首長宿舍;其每平方公尺月租金,以調查當地房租每平方公尺月租金前四分之一高之平均單價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