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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立法沿革 法條沿革 條 次
經查,本院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陳椒華輿9月27日院會總質詢蘇貞昌院長時,所播放三段由鏡周刊社長、鏡電視大股東裴偉發言之錄音,攸關府院黨政高層是否將黑手伸入NCC。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2年1月13日。 決定事項:一、各黨團同意本(第6)會期再延長至1月19日(星期四),1月16日(星期一)至19日(星期四)合併為第16次會議,並不處理臨時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