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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天前 · 立法院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序言. 職務與權力. 切換 職務與權力 子章節. 立法. 不信任案. 會期. 運作. 自主原則. 言論免責權. 立法委員. 切換 立法委員 子章節. 目前政黨席次分布. 立法委員名單. 組織架構. 切換 組織架構 子章節. 議事單位. 院長、副院長. 全院委員會. 行政單位. 秘書長. 非編制內組織. 歷史. 切換 歷史 子章節. 原始設計. 訓政時期. 憲政時期. 歷屆立法院. 切換 歷屆立法院 子章節. 歷屆席次分布. 6 院址. 切換 院址 子章節. 院址遷建. 爭議與相關事件. 切換 爭議與相關事件 子章節. 媒體上的亂象與立院形象. 獲搞笑諾貝爾和平獎.

  2.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 第 2 條.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前項職權之行使及委員行為之規範,另以法律定之。 第 3 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第 4 條.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全院委員會亦同。 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5 條.

  3. 立法院 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立法機關 ,簡稱 立院 ;在 國民大會 停止運作後,其普遍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國會 。 最早前身為 民國初年 立法機構之 衆議院 (1913年-1925年)。 國民政府 時期以恢復 法統 爲由,於民國17年(1928年)在 南京 成立立法院 [1] ;最初為國民政府的附屬機關,民國37年(1948年)因應 行憲 而在制度上脫離行政權,成為正式的 議會 機關。 現在是 一院制 之議會, 議員 稱為立法委員,設有113個席位。 1992年(民國81年)起,立法院 全面定期改選 至今。 立法委員席位皆為民選, 院長 、 副院長 則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任期均為4年。 現任之 第十一屆立法院 於2024年2月1日宣誓就職,任期至2028年1月31日屆滿。 職務與權力.

  4. 2024年1月17日 · 立法院長的職責包括綜理院務依法監督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立法院的決策程序和行政議事負責召集立法院的院會此外立法院長兼任院會及全院委員會議主席當會議決議表決時若贊成和反對票數相等由會議主席做出最終決定

  5.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制定之。 第 2 條. 各委員會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第 3 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至少為十三席,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席。 第 3-1 條.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各委員會於每年首次會期重新組成。 第 3-2 條.

  6. 2022年2月1日 · 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職權所有與民眾息息相關的法案都需經立法院會敲槌通過才能實施。 不過,法案及重要議案究竟如何完成三讀程序? 113席立委在立法院都在忙些什麼? 為了讓民眾快速瞭解國會的運作 , 立法院最近運用網路遊戲中「攻略」的詞彙,推出「國會攻略」的科普手冊,透過趣味性的圖表、插畫等淺顯易懂的技巧,向民眾詳細介紹立法步驟及國會功能,希望藉此誘發民眾的興趣,對於「國會殿堂」有更進一步的瞭解。 立法院長游錫堃表示,立法院在去年3月推出了「開放國會行動方案」,這本「國會攻略」科普手冊,就是立法院具體落實開放國會的承諾之一。

  7. www.president.gov.tw › POP › 290立法院 - President

    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立法委員席次分配:(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 每縣市至少一人。 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