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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戶政機關查對人員應上戶役政資訊系統,查明提議人於罷免案提出日是否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之行政區域內繼續居住(設籍)四個月以上。 5.一人重複簽署二次以上提議人名冊者,以一人計算。 6.提議人於罷免案提出日後死亡者,如提議人符合罷免案提議人資格之要件,其提議仍屬有效;如於提出日前已死亡者,應予刪除。

  3.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4.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5.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 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 但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投票日
    類型
    選區
    屆別
    2024年
    村里長
    桃園市龜山區文青里
    3
    2024年
    村里長
    臺北市信義區景勤里
    14
    2024年7月13日
    村里長
    臺中市大里區永隆里
    4
    2024年6月8日
    村里長
    桃園市桃園區長美里
    3
  6. 罷免案表件不合規定、1 2人以上之提議或提議人 冊不足規定之提議人數 ,應不予受理。 查對提議人名冊 主管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 於25日內完成提議人名冊查對。 1.主管選舉委員會將提議人名冊交由主 辦選舉委員會於20日內查對。 2.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其中 、 兩項函請戶政機關查對: 提議人非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 提議人為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 役役男或公務人員。 查 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合 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3.主辦選舉委員會應於期限內,將查對 結果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

  7. 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8. 1.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其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罷免 提出日為準。 (選罷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二條) 2.提議人於罷免案提出日須年滿二十歲,並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繼續設有戶籍四 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