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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是讓被告服刑

      • 「羈押」就是對於犯罪嫌疑人,怕他在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可能而起訴前、或法院做出審判前,做出影響偵查或判決的行為,才會先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確保之後偵查或審判可以順利進行, 所以羈押真的不是讓被告服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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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0年4月6日 · 被拘提、逮捕,隨之而來的可能是羈押:. 當某個人在某個時間某個地方被警方拘提或逮捕,就要有個心裡準備,接下來除了要面對檢察官訊問之外,可能還會面臨法院裁定羈押的結果,這時候被告的權益是什麼、家屬要注意什麼?. 以下詳細向讀者說明。. 二 ...

  3. 羈押將被告拘禁於一定處所(看守所),以防止被告在訴訟程序進行中逃亡、滅證、串供或反覆實施犯罪,以使偵查、審判及刑罰的執行可以順利完成的對人之強制處分。

    • 羈押有無期限?
    • 羈押、延長羈押的期限為何?(見圖1)
    • 發回更審的次數計算
    • 羈押期間與刑期的關係

    羈押會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但被告還沒受到有罪判決,因此羈押的期限自然不應過長,否則不僅過度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也有「未判先罰」的疑慮。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5項〔分別訂有羈押跟延長羈押的期限,另外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也訂有羈押期間之上限。

    (一)偵查中羈押

    偵查中羈押的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是2個月,依同條第5項的規定,只能延長羈押1次,而且延長羈押的期限也是2個月。換句話說,偵查中被告最多會被羈押4個月。

    (二)審判中羈押

    審判中羈押的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是3個月,依同條第5項的規定,延長羈押次數會因觸犯罪名輕重以及審級不同而有異。而延長羈押的期限則是2個月。 1. 就觸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第一、二、三審的延長羈押次數分別是3次、3次、1次。 2. 而觸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一、二、三審的延長羈押次數刑事訴訟法上並無規定,因此原本是無限制,但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後則於該法第5條第2項規定,第一、二、三審的延長羈押次數分別是6次、6次、1次;此外,為避免羈押淪為無限期侵害被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另規定,從2020年6月19日開始,被告受羈押的期限不能超過5年,如羈押已滿5年,就一定要釋放被告(此規定只是不得繼續羈押,但未來如果判決有罪確定,該被告仍然要進監獄服刑)。

    我國司法實務運作上,有時候上級法院認為下級審法院調查不夠清楚時,會將案件發回更審,此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6項之規定,羈押的次數會重新計算。舉例來說,第二審原本已羈押3次,如果上訴第三審被發回更審,此時羈押次數重新計算,也就是輕罪部分又可再羈押3次。

    不論是對被告的羈押,或是對受刑人的處罰(有期徒刑),都是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而一個犯罪行為只應受到一次處罰,不可重複處罰。因此如果被告在偵查、審判中已被羈押,依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的規定,在其受到有罪判決確定後,受羈押的日數可以折抵刑期。舉例來說,如果A觸犯強盜罪,在偵查中被羈押2個月,審判中總共羈押10個月,最後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此時先前受羈押的12個月(1年)就能折抵刑期,也就是說雖然A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但可折抵1年,因此實際服刑6年就能出獄。

  4. 2023年3月5日 · 若在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做出判決之前,羈押的原因消滅、或是羈押期間已滿,或是羈押期間根本已經超過被告若真的受有罪判決後所應該服的刑期,或是被告受不起訴、緩起訴、無罪、免訴等結果,則羈押就應該要撤銷。

  5. 2018年11月12日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官訊問被告之後,如果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滅證、串供的可能,如果不羈押被告,顯然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時,才可以被告羈押

  6. 若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時,可以向法院聲請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具保等替代方案來停止羈押。 當滅證、逃亡、串供...等被羈押原因不存在時,被告或律師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

  7. 羈押之期間 被告在押所中,如不妨害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得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或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且羈押期間亦有定限,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如下: (一) 偵查中不得逾2月,並得延長羈押1次,延長羈押期間1次不得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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