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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其收容服務對象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無法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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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老人福利法 EN. 第 4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主管機關依前三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未經主管機關查核確認改善完成前,增加收容服務對象。. 二、老人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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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 50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 其收容服務對象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無法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 安置,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

  5.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FLAWDOC02相關實務見解

    老人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服務對象,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服務對象訂約。 第 39 條

  6.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其收容服務對象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無法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

  7. 一、主管機關依前三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未經主管機關查核確認改善完成前,增加收容服務對象。 二、老人福利機構於停業期間,增加收容服務對象。

  8. 老人福利法. 第 4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主管機關依前三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未經主管機關查核確認改善完成前,增加收容服務對象。. 二、老人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