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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 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 老人福利機構對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文件 、資料或其他協助。
      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70020009000-1090527&LawNO=4000&LawNO1=34000&LawNoOrder=2&ShowType=SectionArticle
  1. 其他人也問了

    • 本標準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本法所定老人福利機構,依其照顧對象,分類如下:一、長期照顧機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一)長期照護型: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及他人照顧之老人。
    • 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二、許可設立之樓層最高以地面樓層十樓為限。三、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及其他消防安全事項,符合消防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 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具有符合下列規定之設施、設備:一、寢室:(一)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並有自然採光之窗戶。(二)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情節重大者,並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

    •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 老人福利法 EN
  3. 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 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建築物之設計、 構造及設備, 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二、 許可設立之樓層最高以地面樓層十樓為限。 三、 消防安全設備、 防火管理、 防焰物品及其他消防安全事項,符合消防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四、 用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五、 飲用水供應充足, 並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六、 維持環境整潔及衛生, 並有防治病媒及孳生源之適當措施。 七、 其他法令有規定者, 符合該法令規定。 前項第二款規定,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及核准籌設者, 不適用之。 第 4 條. 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 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具有符合下列規定之設施、 設備:一、 寢室:( 一) 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 並有自然採光之窗戶。

  4. 第 3 條 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三、用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四、飲用水供應應充足,並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五、應維持環境整潔與衛生,並應有妨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防治之適當措施。 六、其他法令有規定者,依該法令規定辦理。 第 4 條 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除前條規定外,並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設施: 一、寢室: (一)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且有自然採光之窗戶。 (二)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三)室內設之床位,每床應附有櫥櫃或床頭櫃,並配置緊急呼叫系統;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八十公分。

  5. 老人 福利機構 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設備,符合 建築法 及其相關 法令 規定。 二、許可設立之樓層最高以地面樓層十樓為限。

  6.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保護服務司、長期照顧司. 我國自82年邁入高齡化社會,本部以經濟安全、健康維護、生活照顧三大面向為政策主軸,並就心理及社會適應、教育及休閒分別推動相關措施,貫徹《老人福利法》,並配合行政院核定之「人口政策白皮書 ...

  7. 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設備,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二、許可設立之樓層最高以地面樓層十樓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