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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規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六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
- 考績委員會職掌如下: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二、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
-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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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 核 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
考績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 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
-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 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 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考試院(76)考台秘議字第 0136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考試院(82)考台秘議字第 199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