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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考績評擬、初核、覆核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對考績結果在核定前亦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考績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考績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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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友善列印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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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9 ...

    • 本規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六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
    • 考績委員會職掌如下: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二、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
    •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2. 其他人也問了

  3. 考績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 核 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

  4. 考績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 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

    •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5.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 該協會代表;其代表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 人,由機關首長圈選

  6.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7.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考試院(76)考台秘議字第 0136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考試院(82)考台秘議字第 199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