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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考績評擬、初核、覆核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對考績結果在核定前亦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考績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考績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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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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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 ...

    • 本規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六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
    • 考績委員會職掌如下: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二、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
    •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2. 考績委員會初核或核議前條案件有疑義時,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通知受考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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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 條規定:「(第1 項)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得決議。. ……。. 」本部91 年3 月20 日91 部銓一字第0912117263 號書函略以:「……除指定委員經常無法出席會議,宜由機關首長衡酌另行 ...

  5.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考績評擬、初核、覆核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對考績結果在核定前亦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考績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考績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6.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考績評擬、初核、覆核 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對考績結果在核定前亦 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考績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考績委員及 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7.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及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有疑 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有 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1.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嗎?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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