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 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N0090027&FLNO=64&ty=L
  1. 其他人也問了

  2. 中央主管機關就國內經濟發展及就業市場情勢,評估勞動供需狀況,得公告雇主聘僱前條第一類外國人之數額、比例及辦理國內招募之工作類別。

    • 友善列印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 ...

    • 條文檢索

      條文檢索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條號查詢

      條號查詢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所有條文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 ...

    • 編章節

      編章節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3. 2017年5月22日 · 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建置計畫,透過權益網站之建置,更完備訊息宣導通路,讓雇主、移工及外國專業人士皆能隨時獲得最新及最完整之法令及權益保障資訊,締造和諧之雇關係。

  4.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 國人。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 工作之外國人。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國內經濟發展及就業市場情勢,評估勞動供需狀況,得公. 告雇主聘僱前條第一類外國人之數額、比例及辦理國內招募之工作類別。 第 4 條. 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 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 前項視為工作許可之期限,最長為一年。

  5. 2021年6月21日 · (一)雇主免費提供外勞、移工伙食者,應尊重外勞、移工意願,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二)外勞、移工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應尊重外勞、移工意願,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外勞、移工人數三十人未滿者,應斟酌外國人多數意見決定伙食樣式;三十人以上者,應由雇主與外勞、移工共組伙食委員會,伙食委員人數三分之二由外國人擔任。 貳、住宿: 一、建築與消防設施. (一)宿舍須取得依建築法規定住宿類之使用執照;以臨時性建築物充當宿舍者,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二)消防設施,應依消防法規設置,並須以外勞、移工易懂之文字標示。

  6. 雇主聘僱外國人超過本附表所定之人數,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計入第十四條之七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 (2) 第二次以後查核: 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前項第一次查核後,第二次查核應每三個月依壹、一、( 一)、( 二) 及第十五條之四第三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取得第十四條之九資格,且未設立新勞工保險證號者: ( 一) 雇主聘僱第十四條之十第一項前段外國人(即只計入第十四條之二引進之外國人,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其餘外國人均不列入)應符合第十五條之七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時,其計算公式如下: 聘僱外國人不得超過人數=[(僱用員工人數)-(基準點僱用員工人數)]×第十五條之七第一項各款比率.

  7. 外國人入國日起3日內,應安排其至衛福部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及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實施檢查,並須於入國後15日內,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21聘僱許可函(勾選聘僱許可)】。 上述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5-2國內承接外國人: 選擇合意轉換: 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外國人(接續日)翌日起15日內,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62/63(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許可】。 上述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選擇到期轉換:

  8. 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者,應自聘僱之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一日止,按聘僱外國人從事之行業別、人數及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就業安定費之數額,計算當季應繳之就業安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