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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5 條規定,職業病鑑定受理申請案件,包括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者,以及被保險人於申請職業病給付遇有爭議,且曾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3 條第 1 項認可醫療機構診斷罹患職業病,於依該法 ...
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病,依下列鑑定案件疾病類型,分別組成職業病鑑定會(以下簡稱鑑定會),辦理職業病鑑定: 一、第一組:屬化學性危害、物理性危害及生物性危害引起之疾病、呼吸系統疾病、皮膚疾病及職業性癌症。
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病,依下列鑑定案件疾病類型,分別組成職業病鑑定會(以下簡稱鑑定會),辦理職業病鑑定: 一、第一組:屬化學性危害、物理性危害及生物性危害引起之疾病、呼吸系統疾病、皮膚疾病及職業性癌症。
職業傷病診治、通報及職業病鑑定 業務介紹 職業傷病診治(含專責醫院名單)
職業疾病之診斷,需由職業醫學科醫師進行系統性專業評估,包含檢視勞工工作現場環境、製程及暴露資料蒐集等情形,評估勞工所患疾病與工作間是否具因果關係,並參酌相關職業疾病認定參考指引及職業疾病診斷原則等,方得以論斷。 有鑒於一般勞工,甚至是僱主,對職業疾病之認識普遍不足,為預防職業疾病、加強宣導,本中心爰將協助勞動部辦理勞工保險機構或地方政府送請疑似職業疾病鑑定之案件,彙編成冊提供各界參考。 職業疾病診斷有下列五大原則: 一、疾病之證據:係指診斷職業疾病的先決條件,必須要有疾病的發生。 二、暴露之證據:係指職業暴露物質與疾病發生的相關性;即在工作中,是否確實存在某種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的危害暴露或重大工作壓力事件,以及暴露強度及時間長短。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職業病: 一、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如附表。 二、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第十九條
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之診斷證明書。考量現行職業病鑑定過程中,常有因鑑定資料不完整而進行補正,須請被保險人、保險人、雇主或有關單位等協助提供被保險人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申請書、就醫病歷或職業暴露資料等事證,致鑑定時程過長,且送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