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21年6月4日 · 為推動相關措施,勞動部發布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並增訂「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及「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 勞動部指出,「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原規定每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少於 6 個月為原則。

  2. 2021年6月4日 ·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 2021年10月20日 · 更新日期:2021-10-20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國家跟你一起養」政策,提升就業保險法之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加強經濟安全,以發給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予以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4. 2021年6月4日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修正之QA Q1:勞資雙方約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2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是否合法? A1: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10日為法定最低標準,勞資雙方可約定少於10日之天數,惟不得約定超過10日之天數,10日係以

  5. 勞保局為使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申請育嬰津貼及辦理繼續加保有更便捷的方式,將於本 (104) 年 10 月起提供新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未來只要填寫一張表格就可一次完成「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的申請手續。

  6. 2013年2月19日 · 勞工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依照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規定,與雇主協商提前回到原任職單位工作,或自原任職單位離職,已不符合請領資格,自不能繼續請領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所請領的津貼只可到復職的前1日或離職當日止。

  7. 2.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十七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8.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給付標準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9. 2012年4月24日 · 勞保局強調,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不須繳納(但投保單位如為公家單位,則仍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算人事費下勻應),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可申請遞延3年繳納,保險費繳款單將在遞延的繳款期限屆滿時,寄到被保險人的

  10. 四、育嬰留職停薪勞工未返回原事業單位(公司)的主要原因為「因家庭因素自願離開職場」,其次為「還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育嬰留職停薪勞工未返回原事業單位(公司)的主要原因為「因家庭因素自願離開職場」占36.6%,其次為「還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含已領取津貼期滿仍繼續申請或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