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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45年將警察課改稱警務課及警察所,1950年9月將警務課及警察所撤銷改為分局,目前臺灣地方警察機關,分為警察局(第一級)、分局/警察所(第二級),而目前僅福建省連江縣有警察所。 分局(含警察所)以上為警察機關,分駐所/派出所等為勤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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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45年將警察課改稱警務課及警察所,1950年9月將警務課及警察所撤銷改為分局,目前臺灣地方警察機關,分為警察局(第一級)、分局警察所(第二級),而目前僅福建省 連江縣設有警察所。

  3. 2024年6月14日 · 中華民國警察中華民國 以維持 公共安全 為主要目的之 公務人員 。 依《 中華民國憲法 》及《 警察法 》規定,依法警察之任務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平時維護社會治安、 反恐 任務,戰時依《 國防法 》第四條成為後備軍事力量。 由 內政部警政署 管理和指揮。 本條目以普通警察即內政部警政署主管之實定法上的警察定義為主。

  4. 1945年將警察課改稱警務課及警察所,1950年9月將警務課及警察所撤銷改為分局,目前臺灣地方警察機關,分為警察局(第一級)、分局警察所(第二級),而目前僅福建省連江縣有警察所。

  5. 行政院: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 內政部警政署:承內政部部長之命,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及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

  6. 概況. 依照《警察法》第4條及第5條,全國警察機關由 內政部警政署 統轄 [2] 。 特種警察 方面,水上警察業務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管理,亦具有司法警察身分之 憲兵 由 國防部 憲兵指揮部管理。 原屬於外事警察之外來人口居停留管理業務及國境警察之入出國管理業務則移由內政部移民署管理。 另外, 司法院 及 法務部 所屬機關有其隸屬之 院內司法警察 ;依工作性質分, 法院 ( 法警 )負責輔助法官審判之司法警察事務, 檢察署 ( 法警 )負責輔助檢察官犯罪偵查之司法警察事務。 院外司法警察之名詞,依據 司法警察調度條例 第二條(一級司法警察官);「 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責:一、市長、縣長、設治局長。 二、警察廳長、警保處長、警察局長或警察大隊長以上長官。

  7. 1945年將警察課改稱警務課及警察所,1950年9月將警務課及警察所撤銷改為分局,目前臺灣地方警察機關,分為 警察局 (第一級)、 分局警察所 (第二級),而目前僅 福建省 連江縣 設有警察所。. 分局(含警察所)以上為警察機關, 分駐所 /派出所等為 ...

  8. 2.各警察 (分)局分駐 (派出)地址電話經緯度資料.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末頁. 目前位於 第 頁 前往 資料每次顯示 筆 前往 頁數 1/1 共有2筆. 回上一頁. 瀏覽人次: 138816. 機關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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