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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檢察機關依法院審級,設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臺南、高雄、花蓮檢察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及二十二個地方檢察署,基於檢察一體原則,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法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實施犯罪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及執行其他法令所定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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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是做什麼的?
檢察官的職權有哪些?
檢察官與被告有何相對立之地位?
我國檢察機關依法院審級有幾個地方檢察署?
檢察機關有什麼決定權?
檢察官如何實施偵查、提起公訴?
依據 法院組織法 第60條有關檢察官工作的規定, 檢察官 的工作內容包括: 一、實施偵查. 二、提起公訴. 三、實行公訴. 四、協助自訴. 五、擔當自訴. 六、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 七、其他法令所規定的職務. 上面7項工作內容雖然可以涵括所有檢察官的工作,但是一審、二審、三審檢察官(也就是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的工作內容,仍然有些許差異。 本署也就是二審檢察官的工作,大致介紹如下: 一、 實施偵查. (一)檢察官為發掘與犯罪有關的事實真相,應該進行偵查程序,自行或指揮司法警察訊 (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士,或透過搜索、函查、勘驗、鑑定、監聽等方式蒐集證據,以決定被告犯罪是否成立、是否應該提起公訴(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起訴」)。
2022年6月7日 · 各級檢察署依照工作性質的不同,將檢察官分為偵查檢察官、公訴檢察官與執行檢察官;偵查檢察官負責犯罪偵查,並依證據將嫌疑人起訴/不起訴;公訴檢察官在嫌疑人被起訴後,負責在法庭上舉證,並對嫌疑人加以論告;執行檢察官則在判決確定後,負責刑罰
- 實施偵查
- 提起公訴
- 實行公訴
- 協助自訴
- 擔當自訴
- 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
- 其他法令所規定的職務
- 檢察官與法官不同處
刑事訴訟法(下同) 第228條第一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第4條: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 1. 檢察官為發掘與犯罪有關的事實真相,應該進行偵查程序,自行或指揮司法警察訊(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士,或透過搜索、函查、勘驗、鑑定、監聽等方式蒐集證據,以決定被告犯罪是否成立、是否應該提起公訴(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起訴」)。 2. 應由二審檢察官實施偵查的案件為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案件。通常刑事案件都是由一審檢察官進行偵查,也就是一審檢察官有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偵查之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或有其他法律規定的原因,而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如果不服,聲請再議的話,...
第251條第一項: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如果經過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有很大的犯罪嫌疑,也就是一般的人看到檢察官所調查的證據,都不會合理懷疑被告沒有犯案,在這種情形下,檢察官就應該將被告提起公訴,將相關卷宗、證據送到所對應的法院,由法院審理決定是不是確實可以證明被告有犯罪;如果經過嚴格調查證據、充分辯論之後,法院證明被告確實有犯罪,就會判處被告依照法律應該接受的刑罰。 二審檢察官既然只就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案有第一審管轄權,所以也只可能針對這類案件向高等法院提起公訴。
第280條第一項: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檢察官起訴被告以後,在法院的審判程序過程中,檢察官必須全程到法庭執行職務,代表國家控訴被告的犯罪行為,同時代表被害人表達意見,所以檢察官在審判法庭上,應該說明被告被起訴的犯罪事實及所涉及的法律條文、罪名,除了原先偵查過程中已經調查的證據以外,也可以再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並且詰問證人、對被告提出來的辯解或證據及應該被判處的刑度等事項表示意見,論告說明依所有調查的證據,被告應該被判有罪的理由及應該判處的法條規定,並且要注意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證據,協助法院發現真實。 二審檢察署所對應的法院是高等法院,所以二審檢察官只會到高等法院實行公訴,也就是針對二審檢察官起訴的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案件,或者一般案件上訴至二審法院後,於法院開庭審理...
除了檢察官可以對犯罪嫌疑重大的被告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外,犯罪被害人如果認為某人有犯罪,也可以委任律師向法院起訴某人有某犯罪嫌疑,由法院審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也就是「自訴」程序。 自訴程序既然是由犯罪被害人不經過檢察官偵查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所以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檢察官不用到庭執行職務。但是因為檢察官的職務含有公益性質,而且具有專業法律知識,所以法律規定檢察官可以在自訴程序中,協助自訴人,例如因為自訴人不懂法律規定或程序,導致法院難以順利進行審理程序,如果檢察官可以協助自訴,就可以有助於審理程序的進行。 但是因為目前法律規定必須委任律師才能提起自訴,因此在自訴程序都有律師協助自訴人,須由檢察官協助自訴的情形已經很少見。
第332條: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在法院審理期間,如果自訴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可以向法院陳報要承受訴訟,繼續完成自訴人在自訴程序的訴訟行為;但是如果自訴人沒有可以承受訴訟的人,或是可以承受訴訟的人不願意承受訴訟,法院就可以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由檢察官到法庭繼續進行原有的自訴程序。
第457條第一項: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被告經過法官判決有罪確定後,法院就會通知檢察官,由檢察官執行判決所宣示的刑罰內容(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沒收等)。 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判決確定的刑事裁判會送交高等法院檢察署執行。目前,只有被告在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在轄區看守所羈押的案件,由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判決主文發指揮書執行,其餘案件多半發交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審核第一審檢察官所陳報的移轉管轄案件。 一審檢察官如果發現對於偵查中的案件沒有管轄權,或者有應該由其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較為妥適的情形,可以陳報二審檢察官審核,以決定案件可否移轉至其他地檢署、移轉至何地檢署偵辦。審核第一審檢察官所陳報的不起訴處分和緩起訴處分的再議案件。 一審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告訴人如有不服可以聲請再議;另外,一審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的案件如果沒有可以聲請再議的人,或者檢察官就法定刑度有死刑、無期徒刑或法定刑度的最輕本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也沒有可以聲請再議的人,檢察官都應該將這類案件送二審檢察署檢察長再議,由二審檢察官詳細審查...審核第一審檢察官所陳報的相驗報結案件。 一審檢察官就轄區內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亡者,應該進行相驗,調查判斷有無任何人涉有犯罪嫌疑,如果有人涉嫌有犯罪嫌疑,則應繼續偵查程序調查;如果認為無人涉嫌犯罪,則應將該相驗案件報結,送二審檢察官審核。二審檢察官審核卷證資料認為確無他殺嫌疑者,應准予備查;認為相驗過程有疏漏或有應該繼續追查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則將案件發交原地方法院檢察署繼續調查。聲請再審 刑事案件確定後,檢察官如果發現有法律規定可以再審的原因,可以為受判決人利益或不利益,聲請再審。檢察官:
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指揮警察相關單位偵查被告有無構成犯罪,程序包括訊問被告、調查證據、作成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之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以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法官: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包括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其中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法官仍須依據法律及證據而為被告有罪或無罪之判決。 (原文標題:檢察官與法官有何不同?、檢察官工作介紹) 推薦閱讀: 1. 網路分享工作心得會挨告嗎?雷丘律師:法院挺你合理靠北慣老闆 2. 律師上班穿什麼?開庭忘帶律師袍怎麼辦?律師穿搭大哉問 3. 杜絕「職場性騷擾」,僱用勞工30人以上企業應明訂「性騷擾防治措施」,違者最高可罰50萬(附申訴及懲戒辦法、書面聲明範本) 4. 為什麼大法官會宣告勞基法第49條違憲失效? 5. 大法官認「限制女性工作」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意旨,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失效|職場新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偵查監督權,由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行使,包括對報送逮捕的審批、移交提起公訴的審查、派檢察官直接介入偵查機關的重大案件偵查過程的現場監督、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律師對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為提出的控告申訴。
檢察官工作介紹 檢察官 優良事蹟簡介 行政人員優良事蹟簡介 科技偵查中心 檢察業務電腦化 協辦保護業務 兼辦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業務 偵查終結公告 科技設備監控 各類犯罪追訴督導小組 ...
檢察官之工作執掌: 1.實施偵查、提起公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偵查後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檢察官為偵查主體,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指揮司法警察(官)進行刑事案件偵查。 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官)之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即俗稱之監聽票),或向法官聲請搜索票及羈押被告。 以確立刑案偵查證據蒐集之完整性,並確保司法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防杜司法警察濫權,落實憲法保障人權之旨。 2.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被告經檢察官足認有犯罪嫌疑而提起公訴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規定,法院應於審判期日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
我國檢察機關依法院審級,設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臺南、高雄、花蓮檢察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及二十二個地方檢察署,基於檢察一體原則,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法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