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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停車管理及改善交通秩序,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有收費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係指下列停車場: 一、路邊停車場:道路兩邊經核准停車收費之停車場。 二、路外停車場:指前款所規定以外之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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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公有收費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係指下列停車場: 一、路邊停車場:道路兩邊經核准停車收費之停車場。 二、路外停車場:指前款所規定以外之停車場。
-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3日
- 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101.5.3.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花蓮縣政府府警交字第1010070940A號令修正發布第 15條條文. 法規附件:. 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doc.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花蓮縣政府府警交字第1010021501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第2條、第4條、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自公布日 施行 法規體系: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指花蓮縣政府及花蓮縣各鄉 (鎮、市)公所在道路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 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有收費停車場 (以下簡稱停車場) 係指下列停車場: 一、路邊停車場:道路兩邊經核准停車收費之停車場。 二、路外停車場:指前款所規定以外之停車場。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有收費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係指下列停車場:一、路邊停車場:道路兩邊經核准停車收費之停車場。 二、路外停車場:指前款所規定以外之停車場。 路邊停車場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路外停車場之主管機關在縣為本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第四條第五條. 停車收費費率標準由本府另訂之,並報花蓮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路邊停車場之收費區域由本府公告實施,並報花蓮縣議會備查。 停車場之收費時間依地區之特性由本府公告實施,並報花蓮縣議會備查。 第九條下列車輛在路邊停車場停車者,免收停車費:一、正在執行公務之以下車輛: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救險車、郵車、軍車、囚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灑水車等。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花蓮縣政府府警交字第1010070940A號令修正發布第 15條條文 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doc 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一段二十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