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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 法專題: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理論之解析. 有關單一國家之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理論,或是聯邦國家之邦與地方間的權限劃分理論,應該採取何種基準, 地方自治 法學者蔡茂寅教授(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認為,應至少有如下幾種基準可資參考 ...
總之,蔡氏認為在人民主權說的理念下,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應採同心圓的分配方式,只要地方能處理之事務,即劃歸給地方,中央僅處理地方所不能或不宜處理之事務,應可達成合理的劃分權限。是以,蔡氏更認為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之指導理念應為
如何更明確區別兩種事項,避免中央的制肘困擾地方自治庶務的推行以及如何健全劃分地方自治權,讓地方政府有更大的自主空間,一方面可以增強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可以落實地方自治;因此本研究期待能原則釐清權限劃分涉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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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氏如何指導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有何爭議?
中央與地方事務的劃分基準為何?
權限劃分是什麼?
地方創制複決權是什麼?
本表明定權責劃分範圍內應如何管理?
地方自治立法與權限劃分. 台大法律學院蔡茂寅兼任教授. 一、中央與地方之關係─ 全體與部分的糾葛:封建制與郡縣制、單一國下的地方自治體制(大一統v.s.同中有異,異中求同) 二、自治(self¬-government)的概念. (一)自主(independence) 與自律(autonomy, self-control) (二)團體自治與住民自治. 三、地方自治的必要性與機能. (一)水平的權力分立與垂直的權力分立. (二)地方自治的必要性. 民主主義之具體化. 2政治參加經驗之累積. 3地方政治之適正營運. (三)地方自治的機能:抑制、媒介與參加. 四、地方自治的本質理論. 1固有權說. 2承認說. 3制度保障說. 4人民主權說. 五、地方自團體之概念與權能.
就筆者體察而言,我國憲法第十章(第一零七條至第一百十一條)之體例係包括三個構成部分,分別為:(一)中央之權限與事務範圍、(二)地方之權限與事務範圍,及(三)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標準及爭議解決機制。
關於我國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的論述,政治學、公法 學以及地方政府學者,皆已提出諸多的理論、分析、問題、檢討及對策,然而從這些文獻中,筆者發現,無論是行政部門,乃至於國內學者們對於我國地方自治在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的觀念,主要仍建立在「憲政
2024年8月18日 · 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 8 月 18, 2024. 綱要. 垂直分權之憲法框架.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思考脈絡. 剩餘權分配條款之理解. 講義. 參考文獻. 詹鎮榮,「地方主管機關」規定意涵之裁判見解更迭,台灣法律人第1期,2021年7月,頁8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