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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 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行政機關,簡稱 政院,由 行政院院長 領導,並依《中華民國憲法》及其 增修條文 之規定向 立法院 負起政治責任 [1]。 其主要功能為協助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 [a],下設若干 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 一般所指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 行政院本部,廣義上則涵蓋各部會;「院本部」並非法定名稱,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 [2] 行政院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院長為內閣首長(政府首腦), 副院長 、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政務委員 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 [3],並定期召開 行政院會議 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依照現行憲法條文,行政院院長由 總統 直接任命,無須經過立法院批准,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等官員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沿革.

  2. 院址. 院本部. 行政院在民國17年(1928年)成立後,設於 南京市 國民政府 辦公區(即 南京總統府舊址, 南京市長江路292號,今南京市東箭道19號)之內; 抗戰 全面爆發後,民國26年(1937年)隨 國民政府 各機關遷至 重慶 (後曾為 重慶市 紀律檢查委員會址)辦公 [12]。 民國34年(1945年)抗戰勝利後,遷至 南京市 中山北路61号(今中山北路254号) 原鐵道部舊址 辦公 [13]。 民國38年(1949年),行政院遷臺後由 閻錫山 召開的首次院會中,決議 總統府 與行政院以「介壽館」(今 總統府廳舍)為辦公場所,於是確定行政院與 總統府 共署辦公 [14]。 此共署情形直至民國46年(1957年)後行政院遷出為止。

    • 概述
    • 機關列表
    • 歷史沿革
    • 未來發展

    中華民國採用獨有的五權分立體制,來劃定政府部門的功能與業務,與世界多數民主國家採用的三權分立制度有所差異,這也導致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部門,並非全部屬於行政部門管轄[註 2],與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部門均歸類於行政部門的常態亦不相同。由於中央行政機關均由行政院管轄,因此在中央層級法律中,多以「行政院」來代稱所有的中央行政機關,如《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行政院之下設置部來負責各領域的政務,跨領域的政務(如民族事務、中國大陸事務等)則設置委員會;部與委員會之下可再設局、署等機關以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兩者的差異在於「局」為單純的業務執行機關,「署」則有自行規劃政策的權力。截至2023年9月,行政院所屬之中央政府部門,共有14部、9會、1委員會、3獨立機關、4其他機關[註 1]。 在中央...

    現行機關

    中央二級機關 標示粗字體者,其首長為內閣成員,有參加行政院會議之義務。下附部會所屬的中央三級機關(不含事業機構),依照其類型與最初創立時間(含1949年政府遷台前)排列。 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訓政時期

    1925年7月1日,中國國民黨在廣州成立國民政府,最高決策機關為國民政府委員會,採取合議委員制,設十六人為委員(一人為主席);另設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一人為主席)。1927年2月21日國民政府遷往武漢期間,以「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與國民政府委員臨時聯席會議」作為臨時領導機構,設聯席會議主席一人;國民政府暫時駐錫武漢後,不設主席以常務委員(五人)決議。1927年4月18日蔣中正等國民黨反共派於在南京另立「國民政府」,採取委員制(十二人,一人為主席),至同年8月19日,寧漢兩方改以南京之國民政府為主體。 1928年2月7日,中國國民黨二屆四中全會通過改組國民政府,國民政府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監督,政府委員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選舉,國民政府與軍事委員會各設主席一人。1928年10月北伐結束,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國民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組成,設主席一人(兼任陸海空軍總司令),委員十至十二人,並在全國施行「訓政」。1932年1月28日一二八事變後,復設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1937年盧溝橋事變後的9月,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成為實際的...

    憲政時期

    1948年5月20日,依《中華民國憲法》以總統和五院中央體制正式取代國民政府。

    政府遷台後

    1. 1949年3月21日:行政院下設8部2會1處,內政、外交、國防、財政、經濟、教育、司法行政、交通部,以及蒙藏、僑務委員會與主計處,以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 2. 1952年11月20日,恢復設置新聞局。 3. 1954年11月1日,新成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2002年改名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4. 1955年5月16日,新成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5. 1959年2月,新成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6. 1963年9月美援會改組成「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1973年8月改組為「行政院經濟設計委員會」,1977年12月合併行政院財經小組改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7. 1965年11月12日,恢復設置「國立故宮博物院」。 8. 1966年1月28日,新成立「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9. 1967年9月16日,新成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 1969年3月,行政改革研究會改組成立「行政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11. 1971年3月17日,內政部衛生司升格為「行政院衛生署」。 12. 1979年3月16日,農復...

    在1949年(民國38年)政府遷台後修訂的《行政院組織法》中,明文設置的中央行政機關僅有8部2會,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早已不足以應付政府運作的需求,故自1970年代起,行政院以其附屬之委員會、局、署的形式來擴增中央部門;但這些機關的設置法源不但未與中央行政機關的母法——《行政院組織法》相對應,過多的組織機關反而不利於政務的推行,例如行政院屬下具有部會地位的委員會,曾高達21個之多。 有鑑於此,自1990年代起,行政院就著手規劃進行組織改造計畫。經過20多年的討論與規劃,首先於2004年6月23日公布制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確定行政院及各部會組織規模及部會數目上限,並展開《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立法工作;2010年陸續修訂《行政院組織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政府機關組織總...

  3.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12年9月27日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未來除配合立法院分批完成立法,依立法進程陸續施行外,本院仍將積極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各項新機關組織法案的立法作業,於籌備妥當後陸續於101年1月1日以後啟動。

  4. 行政院內側迴廊, 左側為中庭引入明亮的光線。 迴廊陳設展示櫃, 展示當代精美之美術及生活工藝品。 ...更多資訊

  5.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25)日出席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第九屆第十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時表示,傳統產業及中小微企業是臺灣經濟最穩定的力量之一,明(2025)年度政府已編列116 億元推動「中小微企業...... 113-09-23 主持「體育暨運動發展部」諮詢小組 ...

  6. 行政院 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行政機關,簡稱 政院,由 行政院院長 領導,並依 憲法 之相關規定向 立法院 負起政治責任。 行政院主要功能為協助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一般所稱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 行政院本部,廣義上則涵蓋各 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均由行政院管轄),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 「院本部」並非 法定名稱,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 行政院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院長為閣揆, 副院長 為副閣揆,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政務委員 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並定期召開 行政院會議 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目次. 沿革. 行政院是根據中華民國國父 孫中山 之 五權憲法 理論,所設立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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