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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管什麼事情被告,你剛開始可能會收到警察打電話或是收到通知書給你,通知你何時要去哪個派出所做筆錄,通知書上面通常都有「案由」,這時你就可以仔細想想,最近有沒有做什麼可能違法的事情,例如:在網路上罵人、下雨天偷拿人家的傘、亂撿東西沒拿去警察局等等, 藉由「案由」回想一下可能的犯罪事實,然後去找律師 諮詢,詢問你這部分是否構成犯罪,而應該如何防範或提出對你有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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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3年6月19日 · 1. 到警察局或地檢署提起告訴,或向法院提起自訴. 可以選擇 到警察局報案,口頭提出告訴,表明提告的意願,由警方製作筆錄後移送地檢署。 或選擇直接 寫「告訴狀」到地檢署提出告訴;也可以「自訴」的方式提起刑事訴訟。 2. 提告訴後,警察通知到警局接受詢問(自訴不經此偵查階段) 刑事案件通常會先經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偵辦,而警察人員在調查犯罪情形時,如果認為有必要,會通知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警局做筆錄,以協助警方調查。 做完筆錄後,警方再將案件移送至地方檢察署,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 3.收到檢察署傳票,到地檢署開偵查庭(自訴不經此偵查階段) 案件到檢察署後會以 傳票 通知開庭。

  3. 2022年8月26日 · 在提出證據、多次訊問後,檢察官會針對你被告的案件做出結論,可能會是不起訴或是起訴(或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甚至是緩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3條-1),這時你如果收到起訴書或是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訴訟法第449條,這個收到後要盡快拿給律師看 ...

  4. 告知所涉罪名及訴訟上權利. 檢察官接著會告知所涉罪名(傳票上所載罪名,但也可能有其他傳票上沒寫到的),另告知訴訟上權利:可保持緘默、可委任律師(如為原住民、中低收入戶身分,可請求法律扶助者,可請檢察官轉法扶審核是否提供律師辯護)、可聲請調查對自己有利證據。 實體訊問. 檢察官接著會訊問被告問題(何年何月何日做了什麼事? 跟誰發生什麼關係? 提示證據等),採一問一答的方式,當事人應留意眼前的螢幕,書記官繕打的內容會顯示在上面,應核對是否正確。 若檢察官複述叫書記官打的文字,跟自己的意思不符,也務必要反應更正。 這個部分是偵查庭的核心,若有先跟律師諮詢過,對於程序就會有一定的瞭解,也會發現檢察官問的問題,很多問題律師已經提示過了,事前知道回答的方向,就不會太緊張,也對自己有利。

  5. 當被告的時候,如果是司法警察單位找你去做筆錄,你會收到 警察局寄來的通知書;如果是檢察官要找你去問話,那你就會收到 地檢署的傳票,兩者稍微不同。 ───────── https://gotolaw.tw/ 如果是警局通知書,就是請你到警局作筆錄,大概了解事情經過。 如果是地檢署傳票,去到之後就是直接開偵查庭,會有檢察官或是檢察事務官、書記官、告訴人一同開庭 ( 性侵害案件除外 )。 3. 傳票或是通知書 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你 無法得知誰告你,你只能知道案由 ( 例如:違反著作權法 ),也不會有詳細案情,身分欄位會顯示「被告」、「證人」、或是「關係人」。 4.

  6. 2021年8月24日 · 通常情況下,偵查都是 先由警察進行蒐證,接著警察再把整理好的證據交給檢察官,檢察官會判斷 蒐證有無缺漏 、以及 是否要起訴被告。 2.被告. 被告,或稱 嫌疑人,就是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人,可以說是刑事程序的核心與主角,刑事程序的大部分制度也都是圍繞著被告所設計。 我們可以說,刑事訴訟的意義與宗旨就是 「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3.告訴人. 就像前面說的,我們可以把告訴人理解為 犯罪被害人。 因為權利受到侵害,可以透過 提出告訴 的方式,讓檢警得知被告的犯罪嫌疑,進而對被告展開調查,藉此維護自己的權利。 告訴人提告之後,在接下來的刑事訴訟中,還有 出庭陳述意見 以及 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的權利,如果不滿地檢署對被告的不起訴或緩起訴,也可以 提出再議與交付審判,這些都會在之後的文章中提到。

  7. 實行公訴時,必須專注庭,不得旁 騖,對於被告及被害人之陳述、證人之證言、鑑定人之 報告、審判長提示之證物及宣讀之文件,暨其他對於被告有 利不利之證據,均應密切注意。

  8. 2022年6月10日 · 1.提起訴願. 2.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行政處分的不服,大部分都是先提訴願,若是對於處分機關給出決議的『訴願決定書』還是不服,則接著提行政訴訟。. 不過『行政處分』的種類很多,也有許多不一樣的救濟程序,所以若是不服自己手上的行政處分,卻又不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