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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補習班分為技藝及文理二類得合併設置。 補習班不得設置與醫療行為、航空器飛行有關,或違反身心健康發展、公 序良俗或其他法令之類科,亦不得藉實作或訓練之名,從事任何醫療行為

  2.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稱、類科與課程、修業期間、設備與管理、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收費、退費方式、基準、班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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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補習班辦理各項申請、變更業務應備文件一覽. 補習班辦理各項申請、變更業務應備文件一覽如附件. 相關檔案. 補習班辦理各項申請、變更業務應備文件一覽 (1090519) doc (88 KB) pdf (162.18 KB) odt (34.58 KB) 補習班業者知閱書1070222. pdf (147.87 KB)

  5. 補習班分為技藝及文理二類得合併設置。 補習班不得設置與醫療行為、航空器飛行有關,或違反身心健康發展、公序良俗或其他法令之類科,亦不得藉實作或訓練之名,從事任何醫療行為及航空器飛行。

  6. 短期補習班 (以下簡稱補習班) ,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為 目的,其設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前項補習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第 3 條. 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自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視所 ...

  7. 110年1月5日修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法規內容請見附件。. 相關檔案. 現行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110年1月5日. pdf (163.06 KB) 點閱數:4898. 資料更新:112-01-16 09:17. 資料檢視:112-01-16 09:17.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回上一頁.

  8.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FLAWDAT0202條文內容 - ntpc.gov.tw

    補習班分為技藝及文理二類得合併設置;其各類得設科目如附表一。 第 4 條 補習班應依本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申請設立,經核准後依本準則第九條第一 項申請立案,經核准後始得發給立案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