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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復議 、 覆議 與 複議 (英語: reconsideration of a motion ),為三個相關的詞彙。 前者一般指 議事程序 中,要求重新考慮一個 決議 的決議。 在不同地方的制度中,三者的存在、解釋跟程序可能不同。 概要. 編輯. 否決權最早出現在 古羅馬,當時稱「intercessio」,在羅馬的 保民官 為保護民眾權益,有權否決 元老院 所通過的立法或官員命令;兩名 執政官 則關於對方的裁斷也有否決權。 國會通過的法案,除另有規定外,需經 國家元首 公佈(簽署及公告)程序而產生法律效力。 國家元首是否有權拒絕公佈以否決法案,則依各國政府體制不一。

  2. 2019年12月23日 · 覆議可稱為「行政否決權」,行政機關對於立法機關所為之決議,認為有窒礙難行時,行政機關可以行使否決權而不予實施。 而立法院必須對該法案重行審議,以決定是否仍維持原議。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2、33、34、35條規定:

  3. 覆議案. 行政機關對於立法機關所通過之法律案不表同意,而將原案移請立法機關再加考慮之作為即為覆議權,或稱否決權(veto power)。. 採行覆議權制度係因恐懼議會的立法權過度膨脹、草率或濫用,所以賦予國家元首或行政機關得行使覆議權,以對抗議會的 ...

  4. 2024年6月6日 · 國會改革覆議案7大理由曝光 政院:程序、條文都違憲. 行政院今日正式針對國會改革相關修法提出覆議,並提出7點理由認為「全部條文」窒礙難行 ...

  5. 2024年5月29日 · 立法院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行政院長卓榮泰28日深夜表示,此次修法過程中,許多條文有侵害人權、違反 ...

  6.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 ...

  7. 2024年6月21日 · 立法院6月21日投票表決國會改革相關法案覆議案藍白多數優勢下否決了覆議,民進黨則準備提起憲法訴訟反制,並聲請「暫時處分」,凍結法律效力。

  8. 2024年6月21日 · 立法院 今天對 國會改革覆議案 進行投票,最終以62票比51票決議維持原決議,覆議案不通過。 台灣公民陣線新北工作隊副隊長蕭任佑強調,公民團體將分成6組繼續監督立法院,只要七大民主倒退法案有任何進展,必定有所行動。 蕭任佑指出,七大民主倒退法案包括歸還救國團不當黨產、中天紅媒重新上架、 濫權...

  9. 2024年6月21日 ·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21日針對國會改革覆議案進行表決,最終結果62票「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51票「反對維持本院原 ...

  10. 2024年6月6日 ·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提出覆議7大原因: 1.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 2.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 3.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 4.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 5.無期限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 6.「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 7.「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刑責. 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說明,此案經研議後,有違反《憲法》民主程序、法律正當程序、侵害人權之虞,包括審議程序違反民主原則;要求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及備詢違反《憲法》;立院質詢權、調查權與聽證的行使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以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陳世凱指出,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也可能影響《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藐視國會罪的規定則違反民主、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等窒礙難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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