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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EN
  3. 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原住民之進用作業有所依循,以落實原. 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章比例進用原則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 ...

    •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 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
  4.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各機關進用原住民,得視機關用人需要及原住民適合擔任之工作,分. 別採下列方式進用: (一)原住民地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於有適當職缺時,優先. 予以任用。 凡未足額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者,除. 有下列情形外,均暫緩再進用其他人員;其經核定凍結之員額或. 出缺不補者,擬進用原住民時,得函經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 簡稱人事總處)同意專案核撥員額。 但已足額進用之機關,仍應. 受本院員額管制措施之限制: 1.已列報原住民特考用人計畫之職缺。 2.職務臨時出缺,經報人事總處同意,自行遴用具原住民身分之. 合格人員。 3.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二)未足額進用毋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原住民之機關,擬進用原住.

    •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 行政 / 人事行政
    • 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
  5. 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公部門,進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其員工總人 數百分之三;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縣( q)政府、鄉(鎮、 q、 區)公所,則依其所轄地區之原住民族人口比率進用,低於百分

  6. 答: 水果日報的主張沒有道理,因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及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之目的,是為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屬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為正當。 它對營業自由及財產權之限制也未過當,沒有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至以百人為分類標準與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間,具合理關聯,故也無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 首先,人民的營業自由,是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的內涵。 國家對於財產權及營業自由的限制,應符合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及第23條的比例原則。 至於法律規定是不是符合平等原則的要求,應該檢視該法律所做的差別待遇,目的是否正當,它所採取的分類與立法目的之達成,二者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

  7. 依前項規定僱用原住民於待工期間,應辦理職前訓 練;其訓練費用應由政府補助;其補助條件、期間及數額 ,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

  8. 原住民 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