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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讓與擔保是大陸法系國家沿襲 羅馬 法上 信託行為 理論並吸納日爾曼上信託行為成分,經由判例學說形成非典型擔保制度,其以當事人權利( 所有權 )轉移方式達成擔保信用授受目的為特徵。. 由於讓與擔保方式是法律所未明文規定的擔保方式,其有效性 ...

  2. 2022年1月19日 · 1、羅馬法上的 信托制度. 讓與擔保是物的 擔保 的最早形態,最初源於羅馬法上的信托質。 古羅馬的 擔保物權 ,先後有三種形態,最初始的形態即為信托質。 所謂信托質是指一方將擔保 標的物 的 所有權 移轉於 債權人 ,在 債務人 清償 債務 後,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重新移轉於物主;而在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得將該標的物賣出以抵債,遇有剩餘款則歸還物主。 在 設定信托 質時,標的物的所有權雖移轉於債權人,但事實上並不真正移轉標的物的 占有 。 在羅馬法初期,所有權是 物權 的唯一存在形態。 要想把所有權用於擔保,又缺乏今天的定限物權的制度設計,只有利用所有權本身。

  3. 讓與擔保是指,已經將擔保標的物的財產權以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式方式轉讓至債權人名下的讓與擔保。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2] 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讓與擔保具有物權效力,債權人享有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16年1月6日 · 讓與擔保是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人之債務,而將擔保物的財產權轉移給擔保權人(債權人),於債務清償後,擔保權人返還擔保物,債務不履行時,擔保權人得就該標的物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讓與擔保是一種古老的、較為原始的擔保方式,在質權和抵押權等 ...

  6. 簡介. 讓與擔保制度是被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理論及實踐廣泛採用的一項擔保制度,它兼具了抵押權及質權制度的特點,並在此基礎上克服了二者的某些缺點。 我國正在制定的物權法理應借鑑和採納這一擔保制度,在完善相關制度體系的條件下,最大限度的發揮讓與擔保制度的作用。 讓與擔保是 大陸 法系國家沿襲 羅馬法 上信託行為理論並吸納 日爾曼 上的信託行為成分,經由判例學說形成的非典型擔保制度,其以當事人 權利 (所有權)轉移方式達成擔保信用授受目的為特徵。 由於讓於擔保方式是法律所未明文規定的擔保方式,其有效性遭到學界的激烈批評,被冠以“虛偽表示”、“規避流質禁止之規定”、“違反物權法定主義”等諸種頭銜,甚至被諷刺為交易上的私生子。

  7. 让与担保是指,已经将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以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式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的让与担保。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2]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让与担保具有物权效力,债权 ...

  8. 讓與擔保乃由習慣法所形成,法院裁判建構之擔保制度,因之,讓與擔保之發展,充分呈現判例法之歷史進程,判例法於讓與擔保之合理化、健全化,更發揮非常重要之機能。. 謝在全大法官依序分析習慣法與判例法之關聯,論及讓與擔保之社會作用、法律構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