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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帳士申請登錄時,應依規定檢具記帳士登錄(登記)申請書、記帳士登錄表【相關申請書及登錄表請按此下載】、記帳士證書影本、親筆簽名及印鑑。 詳填書表後,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信封上請註明「財政部記帳士登錄(登記)申請案件」),逕寄本局所屬各縣(市)分局第二課洽辦(本局各縣(市)分局地址、承辦人員電話一覽表)。 有關記帳士證書之請領作業仍由財政部辦理。 若有相關問題,可撥財政部電話:(02)23228000轉8452洽詢。 依記帳士法第14條規定: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記帳士法第13條第1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按此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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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辦理記帳士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之記帳士登錄(登記)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記帳士登錄(登記)事項之作業由本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以記帳士事務所所在地之縣(市)分局為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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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承辦單位辦理記帳士登錄(登記)事項之相關案件,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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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辦理記帳士登錄登記作業要點.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記帳士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之記帳士登錄(登記)事項, 特訂定本要點。 二、記帳士登錄(登記)事項之作業由本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以記帳士. 事務所所在地之縣(市)分局為承辦單位。 記帳士事務所在臺北市及高雄市者,以臺北市國稅局及高雄市國稅局. 區局為承辦單位;在新北市、臺中市及臺南市者,以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為承辦單位,其. 服務轄區由各該國稅局指定,並於網站公告。 三、記帳士登錄(登記)事項之作業包括下列案件: (一)申請登錄(登記)案件。 (二)申請登錄(登記)事項變更案件。 (三)註銷登錄案件。 四、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應申請登錄。 記帳士申請登錄應檢具之書表及.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 財政部辦理記帳士登錄登記作業要點
經登錄之記帳士,因停業、復業或原登錄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原登錄之機關申報備查。記帳士申請變更登錄(登記)事項應檢具下列書表及文件:
「財政部辦理記帳士登錄登記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業經修正,自即日起有關記帳士登錄(登記)事項之作業,以記帳士事務所所在地之縣(市)分局為承辦單位。
如何申請核發記帳士證書及辦理登錄執業?. 欲申請記帳士證書者,請備妥相關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欲辦理登錄執業者,請備妥相關文件向記帳士事務所所在地之各地區國稅局所屬縣 (市)分局申請;但在臺北市及高雄市者,請分別寄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高雄 ...
財政部辦理記帳士登錄登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攜帶應備證件及填寫記帳士登錄(登記)申請書,向記帳士事務所所在地之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 應備物品 一、記帳士登錄(登記)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