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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依農會法第 19 規定名額選任之,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而理事長、常務監事之選舉,由理事、監事分別互選之。 農會法第 15 條規定,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 下級農會參加上級農會之代表,由下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由主管機關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定之。 下級農會理事長為其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之當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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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6條規定: 農會選任人員任期屆 滿之改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會員 代表之選舉 (以下簡稱農事小組選舉) 投票日及改選計畫。
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代表之選舉、罷免結果,應由農會於選舉、罷免投票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編造當選人簡歷冊、候補理事、監事名冊或被罷免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並副知上級農會。
農會之選舉、罷免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者,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將選舉、罷 免種類、時間、地點、應選出名額及議程,以書面通知應出席人員,並於 投票日在投票處所張貼。 農會之選舉以分區投票方式辦理者,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將選舉種類、時間
農會應依本法規定儘速設立全國農會。省農會 應於全國農會設立時,併入全國農會。 全國農會未設立前,縣(市)農會之上級 農會為省農會。 第六條之一 鄉、鎮(市)、區以下按實際需要,劃設農 事小組,為農會事業基層推行單位;必要時,並得分班工作。
一、農委會舉辦全國級改選工作計畫:其計畫綱要詳如附件一。 二、中華民國農會( 以下簡稱全國農會)舉辦各級農會輔導及會務人員講習會:其計畫綱要詳如附件二。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直轄市、縣( 市)級改選工作研討會:其計畫綱要詳如附件三。 肆、輔導改選工作之實施. 一、公告選舉人名冊: 基層農會應於109 年12 月22日公告選舉人名冊,並接受申請更正確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訂定候選人應選名額: 主管機關應依農會法第15 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18 條及第33條規定,於基層農會選舉人名冊備查後,訂定轄內各級農會會員代表及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應選名額。 三、各級農會辦理各種選舉公告並受理候選人登記。
四、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11條第4 項規定:「選舉人名冊編 造後,除農會與主管機關依法使用及第5 項另有規定 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
為使全國各級農會屆次改選作業順利進行,修正農會選任人員任期屆滿之改選,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會員代表之選舉投票日及改選計畫並公告之。 (修正條文第 6 條) 二 .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0 條規定意旨,農會對於農事小組選舉投票日前 60 日之前依規定具有選舉人資格且已登錄農會會員會籍檔案及會員名冊者,應一律編入選舉人名冊;投票日前 60 日之後遷出原農事小組,而未遷出農會組織區域之選舉人,仍應按選舉人名冊上所屬之農事小組行使選舉權;編造後除農會及主管機關依法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 (修正條文第 11 條)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