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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農會應設置會員會籍檔案及會員名冊,會員名冊應按農事小組為單位,分會員及贊助會員二類編造一式二份,一份由農會存查,一份送各農事小組。 會籍檔案應指定專人保管,永久保存。

  3.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農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者,無本法所定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

  4.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FLAWDOC02相關實務見解

    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 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對農會有保證債 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

  5.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農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者,無本法所定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6. 農會會員有本法第十八條出會情形之一者,會員資格當然喪失,並隨之出 會,其出會事實由理事會確認。 農會會員出會後,重新申請入會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7.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FLAWDOC02相關實務見解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 員,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 農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者,無本法所定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修正時間:. 民國 110 年 02 03 日修正前原條文 民國 90 年 01 20 日修正前原 ...

  8.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 有會員,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農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者,無本法所定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第十三條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