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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輔導單位於協助農業產銷班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設立、變更、註銷登記時,應將農業產銷班有關資料於農業產銷資訊系統分別予以登錄及變更,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審查時,應於農業產銷資訊系統予以核定設立、變更及註銷登記等註記。

  2. 本辦法所稱輔導單位,指農業產銷班所在地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場)、農業產業團體、公所,或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與農業相關之機關(構)或團體。

  3. 本辦法訂定之目的在於落實輔導農業產銷班組織企業化、資訊化及制度化,健全產銷班發展,並藉由評鑑給予適切輔導,加速經營現代化及行銷通路的建立,引導我國農業產銷班邁向更有效率的企業化、資訊化經營模式,以改善我國農業體質,全面提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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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農業產銷班係農民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 組成之基層農民組織,藉由集合農業生產者,共同採購生產資材及共用農機設備, 產品共同運銷,有利降低農業產銷成本,並穩定供應通路,提升農業勞動效率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為規範農業產銷班設立條件、申請程序、評鑑方式、輔導、獎勵、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行政院. 註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農業委員會於93年9月15日訂定發布「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並於103年3月11日進行第1次修訂。 貳、本次法規修正重點. 一、放寬農作類產銷班「每一產業每戶以一人為限」限制.

  6. 農委會訂定「農業產銷班設立輔導辦法」,強化農業產銷班運作. 為落實輔導農業產銷班組織企業化、資訊化及制度化,健全產銷班發展,全面提升農業競爭力,農委會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2項授權規定,訂定「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並於93年9月15 ...

  7. 本辦法訂定之目的在於落實輔導農業產銷班組織企業化、資訊化及制度化,健全產銷班發展,並藉由評鑑給予適切輔導,加速經營現代化及行銷通路的建立,引導我國農業產銷班邁向更有效率的企業化、資訊化經營模式,以改善我國農業體質,全面提升競爭力

  8. 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輔導單位,指農業產銷班所在地之農會、漁會、農業 合作社(場)、農業產業團體、公所,或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