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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十八、對通緝到案之被告,其訊問處理時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辦公時間內解送到案者,原承辦股法官應即時訊問,並依法處理 (即決定命行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 或釋放),至遲不得逾二小時;其當日定有他案庭期而值開庭者, 應於上午或下午所定各案訊問完畢後接續訊問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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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對通緝到案之人犯,應依下列規定即時辦理: (一)經通緝到案者,原承辦檢察官應即時詢問並依法處理,原承辦 檢察官如因差假或他故不在者,由其職務代理人依法處理,如 因當日輪值外勤,不克即時處理者,由內勤檢察官依法處理。
-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民國 64 年 02 月 20 日
-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十八、對 通緝 到案之 被告,其 訊問 處理時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辦公時間內 解送 到案者,原承辦股法官應即時訊問,並依法處理(即決定命行 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 或釋放),至遲不得逾二小時;其當日定有 他案 庭 ...
十八、對通緝到案之被告,其訊問處理時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辦公時間內解送到案者,原承辦股法官應即時訊問,並依 法處理(即決定命行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 境、限制出海或釋放),至遲不得逾二小時;其當日定
十八、對通緝到案之被告,其訊問處理時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辦公時間內解送到案者,原承辦股法官應即時訊問,並依法處理(即決定命行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或釋放),至遲不得逾二小時;其當日定有他案庭期而值開庭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704538050 號函 修正第 7、31 點條文及第 1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9 點條文之附 件二、第 15 點條文之附件三、第 34 點條文之附件四、附件五;並 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民國 64 年 02 月 20 日
-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2023年1月13日 · 18 十八、對通緝到案之被告,其訊問處理時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辦公時間內解送到案者,原承辦股法官應即時訊問,並依法處理 (即決定命行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 或釋放),至遲不得逾二
2019年11月18日 · 十八、對通緝到案之被告,其訊問處理時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辦公時間內解送到案者,原承辦股法官應即時訊問,並依 法處理(即決定命行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 境、限制出海或釋放),至遲不得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