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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萬元以上30萬元

      • 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 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第13條第1項、第50條 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 保留舊制年資及選擇舊制員工49人以下者: (1)第1次:2-10萬元。 (2)第2次:11-19萬元。
      www.laws.taipei.gov.tw/lawatt/Law/P09C3008-20140429-3000-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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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

  3. 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

  4. 留舊制年資之勞工,即無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又如事業單 位原已設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而目前已無 (選擇適用舊制或 (選 擇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 )之勞工時,亦可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請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退還賸餘款。 壹、前言

  5. 2005年3月30日 · 雇主未辦理申報提繳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會限期命其改善,如在期限內未為改善,得處雇主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 3.滯納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未按時提繳或未繳足退休金時,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仍不繳足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二倍之滯納金至繳足為止;其按月加徵之滯納金,未滿一個月部分,按比例計算。

  6. 其法源依據為何?. A: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 ...

  7. 適用對象. 公務機關之技工、工友、駕駛及清潔隊員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釋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月26日勞動4字第0940004513號函. (1)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12月30日局企字第0930038429號書函辦理。. (2)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 ...

  1. 違反勞工退休準備金罰多少?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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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每月上限46小時,經勞資雙方或工會同意,每月最高加班54小時,三個月加班上限138小時. 每日都可視為出勤日或休假日。員工再以當週可休天數/剩餘特休天數與剩餘補休天數,再去排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