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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遷調人員就於原服務機關未逾補休期限,且尚未休畢之補休假時數,即有權選擇至新任職機關於原補休假期限內續行補休,而非賦予新任機關具有遷調人員續行補休之准駁權。

  2. 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第4項規定:「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

  3. 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補休。 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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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補休。 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

  6. 2024年1月22日 · 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第4項規定:「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

  7. 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所稱「遷調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於不同機關間調任之人員,此經本會112年9月7日公保字第1120009225號服務信箱復釋在案。

  8. 公務人員補休假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 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 期限至多為二年。遷調 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 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 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 關續行補休機關確實因必要範 圍內業務需要,致公 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 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