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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罰鍰

      • 3.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 :如 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 , 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 ,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營業人若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留意是否已依照規定取得與上開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以免遭受處罰。
      www.trusty.tw/index.php/tw/taxnews/2011-10-04-16-29-43/383-2011-10-26-06-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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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遺失空白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遺失存根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 更多相關資訊.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是否須開立發票? (9721) 111-06-21. 營業人或未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是否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9718) 111-06-21. 每筆銷售額未滿50元之交易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9709) 111-06-21.

  3. ::: 營業人遺失進項統一發票,應如何扣抵申報營業稅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3-04-03 更新日期:2023-10-24 點閱次數:9705. 開啟.

  4. 最新消息.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存根聯或扣抵聯收執聯之處理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詢問開立統一發票後不小心遺失發票存根聯以及遺失取得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聯有無補救方法該局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5. 1.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2.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依開立銷售金額報繳營業稅

  6. 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立即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依開立銷售金額報繳營業稅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呼籲,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應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違章受罰。 附: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82.

  7. 2019年6月25日 · 2019-06-25. 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詢問開立統一發票後不小心遺失發票存根聯以及遺失取得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聯有無補救方法該局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8. 2021年3月2日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可分別按附表所列規定辦理該局呼籲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或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聯統一發票時應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因未依規定保存憑證受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轉1241. 更新日期:2021-03-02. 1-附表. 附件圖檔瀏覽.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