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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中華民國運動彩券經銷商商業同業公會. 我國運動彩券自97年發行迄今,已有十餘年歷史,提供國人一個合法、健康的投注管道,目前全國已有1500多家運動彩券投注站,就國人普遍喜愛的棒球、籃球、足球、網球、羽球、排球、賽車等運動項目,提供賽事資訊及投注服務,近年來更利用虛擬網路投注,讓消費者能隨時隨地參與喜愛的運動賽事, 現今,運動人才的未來出路,除了傳統的教練、教師、防護員、週邊器材銷售等體育運動相關產業之外,還多了運動彩券經銷商這個選項,除了本身的運動背景先備知識,只要再進而培養彩券業的基本職能,每個運動人才都有機會成為優質的運動彩券經銷商。

  2. 投注限制. 每次 (張、筆)投注最高總價為10萬元。 每次 (張、筆)中獎的最高金額為2,000萬元,中獎金額如逾前開金額,該次 (張、筆)中獎金額以2,000萬元計。 中獎獎金四捨五入至元。 消費者所購買的運動彩券皆為固定賠率。 截止投注時間:除場中投注外,各場運動比賽的截止投注時間為賽事表上之開賽時間。 若為冠軍投注,將依賽程狀況公告調整其截止投注時間。 本公司得就不同的比賽或遊戲玩法,公告投注方式為單場投注或過關投注。 單場投注:指消費者每組合投注僅須選擇一場比賽及其遊戲玩法進行投注。 過關投注: 指消費者每組合投注須選擇2場或2場以上的比賽及其遊戲玩法進行投注。 一場賽事僅能選擇一種遊戲運動 彩券玩法,且同張投注單上,不得選擇同場賽事進行過關。 「過關數」:

  3. 會員申請. 申請人必須為已成年人,且以個人名義申請。 每人僅能申請開立一個會員專戶,且須提供一個以本人名義於國內金融機構開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作為其約定的出金帳戶。 除另有規定外,申請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為之,並透過郵寄或其他通訊方式辦理為原則。 經審核通過成為會員者,將取得一組會員代碼及初始會員密碼。 會員必須先依規定之程序,辦理啟用及變更初始會員密碼後,始可投注。 入金及出金. 會員投注前應先入金至會員專戶,會員專戶須有足額投注款項時,始可進行投注,會員專戶內之款項,非屬金融機構之存款,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且不計付利息。 會員得隨時出金,出金次數不限,每次出金額度上限依金流受委託機構規定辦理。 若會員存款帳戶非屬金流受委託機構,入金或出金會員須自行負擔跨行手續費。

  4. 一、總則. 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維護消費者購買運動彩券權益並落實發行管理,依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二屆運動彩券賽事公布及兌獎作業要點」、「無效投注情形認定基準」、「第二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二屆運動彩券虛擬通路銷售作業管理要點」及 相關規定,訂定運動彩券投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並得視需要公告調整之。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發行機構: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委託構機,包括: 經營受委託機構:本公司。 金流受委託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經銷商:指與發行機構及本公司簽訂合約書並領有經銷證,銷售運動彩券者。 實體通路:指經銷商。 虛擬通路:指銷售運動彩券所使用之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

  5. 台灣在杭州亞運獲得1920銀28銅,追平中華隊史紀錄,運彩公會理事長何昱奇表示,亞運棒球賽對戰中國時曾發祭品文,只要中華隊贏中國隊,公會就送出300份200元的全聯禮券,金牌再加碼送出600份,雖然最後冠亞軍戰輸給了韓國,只獲得銀牌,為了喚起

  6. 一、申請人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 不具公務員身分。 未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如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或妨害電腦使用罪,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者,須已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逾十年者。 成年、有行為能力、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未曾從事或涉及違反誠實信用或其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經銷商者。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且通過發行機構舉辦之測驗取得證照者。 曾為第一屆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經銷商者。 其他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事實或行為。 二、申請人報名資料. 申請人身分證及駕照或健保卡影本。 不具公務員身分之聲明書。

  7. 運彩公會理事長何昱奇表示,做為選手最強力的後盾,本次亞運個人項目奪選手,提撥每位5萬元加碼獎金,運彩公會以實際行動鼓勵關愛選手;運彩公會代言人啦啦隊女孩雅涵kimi,出席活動時表示,她非常欣賞中華隊的選手們,他們用自己的努力和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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