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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76年4月17日台內勞字第491897號函釋,「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3項規定「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並無不同主體之事業單位得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之規定,關係企業各公司係屬各自獨立之營利事業主體,其對外之債權債務權責亦均依法各自獨立,每一公司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提撥金額及其費用列支等,自應分別依勞動基準法及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1. 其他人也問了

  2. Q:關係企業各公司仍分別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嗎? A:事業單位為同一主體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若為不同主體之事業單位,則不得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

  3. 我要發問. 問題. 關係企業各公司仍應分別成立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答案.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0月5日台勞動3字第24268號函. 內政部76年4月17日台內勞字第491897號函釋,「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3項規定「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 ...

  4. 籌設「 勞工 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注意事項:. 一、委員會籌設原則. 1. 事業單位如果有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者,因屬同一 法人 可獨立或合併成立委員會 (內政部75.08.31 (75)台勞內字第430100號函),但若是關係企業則有數個法人,應分別成立。. 2. 委員人數至少 ...

  5. 內政部七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臺內勞字第四九一八九七號函釋,「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

  6. 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設立. 勞工退休準備金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 ...

  7.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是否一定要成立? 如果事業單位只有一位勞工也要成立嗎? 發布科室:勞資關係科. 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如果事業單位僱有具有適用勞動基準法制度之勞工 (無論人數多寡、即使只有一名勞工),均需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並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點閱數:6350. 資料更新:110-10-20 11:07. 資料檢視:113-06-25 15:18.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聯絡人:勞資關係科 勞工退休準備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2086、2088、2089、3354、3355、7031、3296、3307、6048. 回上一頁. 網站索引. :::

  8.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