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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管署說明,我國在傳染病防治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規授權下,運用科技措施防範COVID-19疫情,以維護國民健康,但在採取科技防疫措施時,為確保民眾個資獲得充分保護及減少對個人自由干涉,在符合比例原則下,遵循最小侵害、合目的性及衡平性等3大法則,規劃施行相關防疫措施。
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9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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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2023/5/31 公告:訂定「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要點」,並自112年5月1日生效
傳染病防治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所稱傳染病,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 一、第一類傳染病:指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等。 二、第二類傳染病:指白喉、傷寒、登革熱等。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含指定處所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下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二、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以下簡稱照顧者)。 2.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3.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為降低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在社區傳播的風險,本指引內容以建立機構工作人員正確認知、工作人員及住民健康管理與個人防護裝備建議、規劃隔離空間、訪客管理、維持社交距離、個案通報及處置、具有COVID-19感染風險人員注意事項、擬定應變整備作戰計畫及標準防護措施等事項,提供住宿型機構依機構特性與實務狀況參考內化,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保護工作人員與住民健康。 未來並將依疫情發展狀況,滾動修正本指引。 本指引適用提供住宿式服務之衛生福利機構,包括:一般護理之家、產後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住宿式精神復健機構、長期照顧機構(機構住宿式及團體家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榮譽國民之家等機構。 貳、 感染管制建議.
2022年2月24日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 (24)日表示,考量國內疫情目前已趨緩並且穩定控制,為兼顧與維持國內防疫量能、社會經濟活動及有效控管風險,經評估Omicron變異株特性、疫苗覆蓋率、醫療量能整備狀況,及國際防疫措施開放情形等,宣布今 (2022)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將適度放寬防疫措施,相關規定調整如下: 一、放寬戴口罩規定,增加4種例外情形。 除例外情形時得免戴口罩,外出應全程佩戴口罩: (一)唱歌時,維持須戴口罩。 (二)下列場合得免戴口罩,但應隨身攜帶口罩,且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 1.於室內外從事運動時。 2.於室內外拍攝個人/團體照時。 3.自行開車,車內均為同住家人,或無同車者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