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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鑑於現行營業稅法第12條第2款有關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之規定,係考量陪侍服務為奢侈性消費,故以高稅率課徵,且於74年立法當時陪侍者以女性為主,故明定為「有女性陪侍」始納入課徵高稅率範圍。

  2. 但由於在遺產稅和贈與稅中,繼承人和受贈人的資料不重要,造成只有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性別資料,所以尤美女要的資料無法呈現,無兒子和女兒之別的總體統計資料,尤美女的疑惑無法解決。

  3. 理事長廖健安、公關指導常務周秀原、公關主委田恩綺與區長詹舒惠第3屆就任後首次拜訪臺北國稅局南港稽徵所 HOME » 會務活動 » 活動紀要 理事長廖健安、公關指導常務周秀原、公關主委田恩綺與區長詹舒惠第3屆就任後首次拜訪臺北國稅局南港稽徵所

  4. 2010年2月12日 ·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此一規定是以父母各自依子女人數來計算,而非以父母為同一計算單位。 例如,黃先生在今年度分別有兩位子女婚嫁,可分別贈與這兩位子女每人各100萬元的財物;同樣的,黃太太也可分別贈與該子女每人各100萬元的財物,且均可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 但若父母分別贈與子、女超過上述金額,則應申報贈與稅。 【2010/02/12 經濟日報】 @ http://udn.com/

  5. 建構一個和諧快樂、相互提攜記帳士家族,讓記帳士朋友擁有相互學習,交換執業心得與經驗,共同切磋與排除執業障礙,不論是即時稅務法規探討,或者是執業中產生障礙因應對策,也可以是結伴踏青、出國旅遊,甚至是很單純喝咖啡、聊是非 ……

  6. 2009年10月12日 · 台北市國稅局轄內最近發查獲一起遺產稅案例,甲君在死亡前兩年已成植物人,因子女使用甲君名義簽訂租賃契約,又不能證明租金的用途,結果甲君生前兩年期間的租金收入900萬餘元,仍被國稅局列入遺產補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

  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死亡時不論有無遺有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無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445萬元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45萬元。. 該局說明,經常居住我國境外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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