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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 會、遊行不得在下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1. 其他人也問了

  2. 禁制區」 是指不得集會遊行之區域,重要政府機關、機場港口、軍事重地和外國駐館周圍未開放集會、遊行。 目的是在於避免總統等政府高官受到驚擾、危害,而國家顏面也是很重要的,如果機場被抗議還能看嗎?

  3. 2019年12月25日 · 民主政府應正視人民的集會遊行權,正視這個人民向政府發聲的管道,藉由人民的集會遊行,時時刻刻提醒自己的施政內容、施政方向有無悖離人民,在集會遊行這一點上,政府更應該擔任起促進責任的角色,而不應該去打壓或管制集會遊行的舉辦。

  4. 禁制區是指如果沒有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或核准就不得從事集會遊行活動的特定地區及其週邊範圍。 不過,「禁制區」並不是集會遊行法所正式規定的法定名詞,而是規定在內政部警政署所發布的行政規則──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的第4點 ...

    •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5. 憲法保障人民有 集會遊行自由,以確保人人可以透過集會遊行發表意見,但是為什麼會有新聞中的集會遊行「禁制區」呢? 「禁制區」是什麼? 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

  6.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集會遊行之禁制區,係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 軍事設施之安全、維持對外交通之暢通;同法第十條規定限制集會、遊行 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資格;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時間、處 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為不許可 ...

  7. 2018年12月7日 · 依照集會遊行法第11條 [1] 的規定,如果民眾(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所遞交的申請沒有具備以下其中一種情形時,主管機關就必須「許可」民眾所提出的集會遊行申請: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就以禁制區作為集會遊行的預定場地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