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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 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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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 ,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

  2.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下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第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第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第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第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

  3.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Show法務部-司法解釋

    2024年7月5日 ·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 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 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 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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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8年2月7日,反迫遷團體與勞工團體集結赴民進黨中央黨部抗議,抨擊民進黨背棄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承諾,於蔡英文政府上任後放任檢察官與警察以《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中華民國刑法》妨害公務罪等罪名追訴抗爭者,更擴大集會遊行

  6. police.digitaler.net › pdf › regulation集會遊行法

    本法全文共三十五條,對於集會遊行自由之 保障,與社會安寧秩序之維護,兩相兼顧,將人民集會遊行 活動,納入正確規範,並就違法行為,分別情形明定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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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 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8. 第 一 條.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 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之集體行進。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縣 (市) 警察局。 第 四 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第 五 條. 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 第 六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