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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5%

      • 勞動基準法(勞退舊制)課予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義務,由雇主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15%按月提撥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 此帳戶專款專用,所有權屬於雇主,並由臺灣銀行(信託部)辦理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雇主請領退休金時,雇主可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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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法源依據為何?. A: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 ...

  3. 2024年2月16日 · 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在舊制年資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年度終了前估算次年度符合退休條件者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

  4. 2005年3月30日 · 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此罰責是處罰未連續提撥,並非處罰未足額提撥,因為提撥多少比例之退休準備金係由雇主自己精算得來,因此雇主 ...

  5. 3 月底前可以分次提撥嗎? A : 勞基法第 56 條第 2 項增訂事業單位於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並於次年度 3 月底前一次補足之規定,凡事業單位於次年度 3 月底前補足差額,均屬合法。

  6. 提繳規定:雇主必須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勞工始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提繳率:雇主提繳率不得低於6%;個人自願提繳率不得高於6%。 94年6月底前到職,且94年7月1日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本國籍勞工,於94年7月15日前可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舊制或暫不選擇,如暫不選擇者,則繼續適用舊制。 選擇適用新制者,自94年7月1日起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選擇適用舊制 (含暫不選擇)者,5年內(99年6月30日前)可改選新制。 至94年7月1日以後新到職或離職再受僱者,一律適用新制。

  7. 各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出數額清冊,送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 第 15 條 各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開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8. 2019年1月1日 ·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