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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規則稱電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指經營與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相關承裝事項之事業。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2. 本規則稱電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指經營與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 設備相關承裝事項之事業。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

  3. 一、甲專級承裝業:承裝電壓二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電業配電外線工程,且其配電外線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甲級承裝業:承裝第一款以外之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4. 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相關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5. 電器承裝業、檢驗維護業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查詢系統 (台電公司、相關公會登入後使用) 「電動運輸工具充、換電設備自主維護管理計畫」提報作業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 第 10-1 條 )

  6. 本規則所稱電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係指以裝修用電設備工程 之業者為限。 第三條 承裝業應依法辦理登記,由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以下簡稱建設廳)管理 之。

  7. 一、甲專級承裝業:承裝電壓二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電業配電外線工程,且其配電外線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甲級承裝業:承裝第一款以外之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8.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9. 依經濟部對電器承裝業、電器安裝業與冷凍空調工程業分類之解讀:. E601010 電器承裝業: 指承裝電業供電設備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行業。. E601020 電器安裝業: 各種家電製品(如電冰箱、洗衣機、冷暖氣機、錄放影機、收錄音機)、播音設備、音響 ...

  10. 本規則稱電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指經營與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 設備相關承裝事項之事業。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