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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4月13日 · 本篇是說明頂樓漏水,或者說共用部分漏水的文章,若你的問題與共用部分導致的漏水無關,那麼會先建議你前往這篇文章( 房屋漏水如何求償? 求償對象和4種求償項目大公開 ),以這篇文章的內容釐清該如何解決你的問題喔。 回到正題,為什麼共有區域導致的漏水需要與一般的房屋漏水做區分呢? 如同過去的文章中所提到,常見的漏水大多都能藉由確認漏水原因,確定對房屋造成損害的人,像是鄰居、前屋主、建商等等,但在文中我們也有提到一種特殊狀況: 「若是頂樓,則屋頂沒有妥善維護、做好防水措施,即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的責任,漏水戶即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向管委會求償。 為什麼頂樓漏水需要被單獨拿出來說呢? 這正是因為頂樓對於這整棟大樓或公寓住戶來說是共用部分。

  2. 律師向成燦及滿月解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公寓大廈的屋頂平台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也就是所謂的 「共用部分」, 且不得約定由某特定住戶專用。 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第36條第2款規定,共有及共用 部分的清潔、維護、修繕應由管委會負責。 如果管委會遲遲拒不履行法定修繕義務,成燦及滿月可透過訴訟對管委會為下列主張: (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就長期漏水導致屋內結構、家具及家電受損部分,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二)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如果漏水有導致居住安寧人格法益遭受嚴重侵害,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三)成燦及滿月可以自己先墊付款項委託廠商完成屋頂平台的修繕,再依民法侵權行為或無因管理的法律關係轉向管委會請求給付修繕費。

  3.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 專有部分 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 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 約定專用 部分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以上三項條文是否代表,只要是頂樓平台漏水,住戶有權要求管委會修繕,而不是要經過住戶大會決議通過才可修繕,這樣解釋是否正確? 【解析】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分別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4. 頂樓漏水區權會決議不修 我住的社區頂樓漏水,管委會決議要提到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才能修繕,但是社區頂樓住戶不 多,若經表決不通過該怎麼辦?可不可以由公寓科 直接發函請管委會辦理修繕?1、對於頂樓之使用維護部分當初頂樓屋主購屋時

  5. 2023年3月10日 · 法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頂防水層修繕、維護,係屬被上訴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為之職務,其對於已失修破壞之屋頂防水層,未盡修繕、維護之責,致系爭房屋屋頂漏水,自應就上訴人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不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同意修繕或僅同意為部分修繕為由,據為不修繕維護義務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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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4年4月15日 · 以本案例來說,屋頂平台既為頂樓住戶的約定專用部分,其漏水問題應由頂樓住戶負責,費用也由頂樓住戶負擔。 若管委會已使用公基金進行修繕,可向頂樓住戶求償修繕費。

  8. 2024年7月25日 · 樓上漏水怎麼辦?. 律師教您如何釐清責任歸屬、鑑定. 漏水是常見的房屋瑕疵,當家中發生漏水時,通常會直覺反應是樓上住戶造成的,然而,漏水也可能是因為公寓大廈的頂樓、外牆、樓梯間等公共區域所造成,究竟如何釐清漏水責任歸屬?. 提出訴訟後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