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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公告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食品業者,至少應置一名 專任專門職業人員。 食品業者依產業類別應置之專門職業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禽畜產加工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食品技師、畜牧技師或獸醫師 。 二、水產加工食品業:食品技師或水產養殖技師。 三、餐盒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或餐飲業:食品技師或營養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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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食品業者依產業類別應置之專門職業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禽畜產加工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食品技師畜牧技師或獸醫師。 二、水產加工食品業:食品技師或水產養殖技師。 三、餐盒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或餐飲業:食品技師或營養師。 四、其他食品製造業:食品技師。 前項各款人員,應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以下簡稱訓練機關(構))辦理之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且領有合格證書;從業期間,應持續接受訓練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辦理與該系統有關之課程,每年至少八小時。 前項其他機關(構)辦理之課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第 5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公告應置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依產業類別應置之技術證照人員,其範圍如下:

  3. 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 規定. 說明.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定之法源依據。. 二、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如下: ( 一) 餐盒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 ( 二) 乳品加工食品 ...

  4. 主旨: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

  5. 明定應置至少一名專門職業人員之食 品業者類別及其個別受聘者之資格與 從業期間應接受訓練時數。 第五條 食品業者應依其類別置專任之技術 證照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餐飲業:中餐烹調技術士、西餐烹調 技術士或烹調相關之技術士。

  6. 食品業者依產業類別應置之專門職業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禽畜產加工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食品技師畜牧技師或獸醫師。 二、水產加工食品業:食品技師或水產養殖技師。 三、餐盒食品製造、 加工、調配業或餐飲業:食品技師或營養師。 四、其他食品製造業:食品技師。 前項各款人員,應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 構)( 以下簡稱訓練機關( 構))辦理之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且領有合格證書;從業期間,應每年至少八小時接受訓練機關( 構) 或其他機關( 構)辦理與該系統有關之課程。 前項其他機關( 構) 辦理之課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第 五 條.

  7. 擴大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類別至15類,透過導入「食品技師」等專門職業人員,專才專用來負責食品製造業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追溯追蹤系統、衛生安全事件緊急應變措施、原材料衛生安全、品質管制、風險評估管控、實驗室品質保證、教育訓練等事項,強化

  8. 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如下: ) 一 ( 餐盒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 ) 二 ( 乳品加工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 ) 三 ( 水產加工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 ) 四 ( 肉類加工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 ) 五 ( 罐頭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 ) 六 ( 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 ) 七 ( 蛋製品製造、加工、調配業。 ) 八 ( 麵條及粉條類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 ) 九 ( 醬油製造、加工、調配業。 ) 十 ( 食用醋製造、加工、調配業。 ( 十一) 調味醬製造、加工、調配業。 ( 十二) 非酒精飲料製造、加工、調配業。